法警法院内殴打律师勇气从何而来?
6月13日,石景山区法院庭审现场,原告律师被法警带走,一小时后再次出现时身上现多处伤痕。律师称法警认为其扰乱法庭秩序,对其进行殴打(京华时报6月17日)。法院是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强化治安秩序的地方,而作为执行人员的法警却能毫无顾忌地公然违法,在法院内对律师殴打致伤,是谁赋予法警如此执法的权利?
是不是“惯性”使然?
3名法警将律师带出法庭,将另一名跟随而来的律师推出电梯后,乘电梯从从三楼到一楼,在楼梯角处一人殴打、两人看着。整个过程3名法警配合默契、动作迅速、操作熟练,很难让人相信如此的“执法”是偶然为之。
是不是得到或曾经得到过法院领导的纵容、怂恿?
执法者违法,在法院内打人、而且打的还是熟知法律的律师,如此的毫无顾忌,如果说没有法院领导的纵容甚至怂恿,也同样让人难以置信,至少,他们的这种“习惯”的“养成”必然是经过领导认可和默许这一过程的,只有这样,法警才可能习惯性的使用暴力,而不分对象、甚至不顾及场合。
对法警、甚至法官是否能“依法作为”的监督是否存在漏洞?
百姓打人,甚至公安部门的警察打人,被打者还可向法院起诉,可法院的法警打人却投诉无门。据南方报业网2011年2月18日报道,2011年初发生在哈尔滨法院法警殴打8名记者事件中,事后记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受理、不立案;给法院纪检委打电话,不管;找法院主管院长,不管;找区人大,不管;找区政法委,“也是不了了之”。同样,近期出现“眼花法官”、“醉驾公务员免刑”等事件,如果没有网络监督,错判的结果恐怕也很难得到纠正。此类频频发生,是不是反映出现行法律、司法机制对法院这个唯一握有“裁定大权”的部门,在机制上就严重缺乏监督,才导致了他们可以肆无忌惮地为所欲为?
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第一想到的是得到法院公正审理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连法院都视法律如儿戏,随意践踏法律,执法犯法,徇情枉法,胡作非为,那还谈什么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为民伸冤,主持公道?如此的法院,如何承受人民的重托,如何承受人民的信任?还能冠以“人民”法院吗?(光明网法治时评 作者:银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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