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溺亡女子无钱请打捞队 跪求菩萨让尸体浮出
由于拿不出那么多的捞尸费,溺水男子的父亲只能下水自己捞。14日早上7点,在济南章丘埠村街道鹅庄大桥附近一名青年男子溺水,打捞费用竟然一天三万,拿不出钱的老父亲,无奈自己跳水寻儿。(《金陵晚报》)此等悲剧不乏先例。2010年8月16日17时左右,贵州人吴明福去泥青塘水库游泳溺亡。由于水深村民打捞没能成功,又付不起雇请专业打捞队的1万元费用,吴明福的妻子只好跪在水库边,点燃几炷香,喃喃地说:“菩萨保佑,让我老公的尸体赶快浮上来吧。”百般无助之时,遇难者家属不问苍生问鬼神,还能有什么出路?
质疑
公益性打捞还要呼唤多久
亲人溺水身亡,本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警方的爱莫能助,打捞队的漫天要价,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公益性“打捞”体现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但实施起来的难点在哪?其一,专业性打捞队的政府收编挂靠问题,这点光靠警方的收编,肯定无法承担起这些成本开支。其二,专业打捞队属于机动临时性的救助,闲时的工作状态队员较为自由,政府对其的救助培训,以及涉及救助队员的意外人身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的解决。
要解决把专业打捞队收编成为“正规军”问题,需要各级政府的统一协调。国家可以考虑协调民政救助,公安紧急救助,红十字会的人道援助等综合考虑形成一个专业打捞队伍。闲时对专业打捞成员进行定期培训,遇到紧急救助则必须快速救助处置。对公益性“打捞”形成管理制度化。明确好公益性“打捞”的界定标准,当出现紧急救助家属又无力承担打捞费时可以实行先打捞再按程序申请公益救助,其救助资金可以由成立的公益打捞机构垫付。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益救助应统一标准对待,享受同城户籍同等救助。
当然,最关键的公益性“打捞”队伍的管理资金,以及救助成本的来源问题。国家应考虑从民政救助资金和福利彩票的收益中进行调剂。其实,资金的解决并不是难事,关键对解决公益性“打捞”问题的决心,协调好,没有解决不了的办法。(邓闽军)
析因
三万元捞尸费折射救援义务缺失
这起溺水打捞事件再次说明,政府建立规范化、正规化的溺亡打捞的公共应急制度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在江河湖泊较多的地区,建立一支长期固定、制度健全、体系完备、身份明确、保障有力的专兼职水上打捞协作团体,当地政府责无旁贷,必须尽力认真做好。相关部门应该出台法规予以规范。
事件也再次激活了一个陈旧的话题:一旦出现人员溺水情况,是否有专门的机构或组织进行救助或打捞?溺水打捞应不应该收钱,收多少,应由谁来买单?
从国际通行做法上看,在目前政府没有相关打捞机构和经费保障的情况下,一些发达国家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方法,大都采用成立公益慈善基金组织,对无名尸、无主尸及困难人员进行资助,拓宽了资金筹措渠道,值得借鉴。
其实,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溺水人员获救或者尸体打捞成功,相关责任人有义务支付给救人者适当费用。尤其是民间的打捞队,毕竟他们参与救援打捞,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成本,也耽误了自己的生意,获得一定报酬,是合情合法的事情。这里的关键是,相关政府部门应予以明确规范,比如打捞一具尸体,究竟收多少钱,难易程度的浮动比例,要做出合理的规定,以防止出现“张嘴儿上万”、“不给钱不下水”,甚至因价钱谈不拢,任由尸体漂上水面等严重影响公共治安整体形象的事件。
无论如何,面对百姓遇险,面对家属求助,政府及时伸出援手责无旁贷。而且,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把救援工作放在首位,老百姓的生命大于天。目前,一些地方尝试在专业消防队中建立水上救生队伍,购置装备,培训骨干,并在应急时派上用场,解救民众于危难之时,这是一个实在管用的办法。这起事件,我们应该追问的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缺乏专业救援队伍,或者是民间打捞队趁机“打劫”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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