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卓雷亭 发表于 2012-8-22 11:10:35

市民豆浆里发现小老鼠 曝光反被判赔厂家1元钱

在豆浆里发现一整只小老鼠,惊吓过度找超市要说法,并叫上电视台记者,豆浆厂家被曝光。厂家看到新闻后,气愤之余把这位消费者告上了法庭。近日,经过无锡市南长法院的调解,该消费者愿意向厂家赔礼道歉,并赔偿厂家1元钱。
李先生在某大型连锁超市购买了几袋豆浆,没想到在一包豆浆里倒出了一只小老鼠,李先生大惊失色,赶紧到超市反映情况,并叫上了电视台记者。后来在协调之下,超市赔偿了李先生2500元。然而没几天,电视媒体以“豆浆里喝出小老鼠,3.15维权进行时”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厂家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已经侵害到他们的名誉,要求李先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及名誉损失10万元。
庭审期间,厂家向法庭提供了该厂制作豆浆的工艺视频介绍,从原材料到密封袋装的整个生产过程,是在一个封闭的流水线上由机器操作完成的。厂家陈述,在生产流程中有一段成品运输管道比较细,根本不可能允许一整只老鼠通过。而李先生也承认他是在开启后的第二天才发现有老鼠的。
法官进行了分头调解。李先生认为他只是如实地反映了自己所遭遇的情况,面对厂家10万元的赔偿费,他觉得自己有些无辜。法官建议李先生站在厂家的角度进行考虑,了解一下厂家的生产流程,再判断厂家的主张是否合理,最后李先生经过再三考虑,同意向厂家公开赔礼道歉。之后,法官找了厂家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谈话,厂家表示他们只是为了维护商誉才提起诉讼,如果对方肯赔礼道歉,他们只需要1元的赔偿费。最终在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向厂家表示歉意,并赔偿厂家1元钱。
庭后,法官表示,居民提高维权意识是好事,但也不能盲目维权,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理性维权,而且也要注意维权的方式方法,否则有可能会侵害到他人的名誉,而面临高昂的赔偿费。

夏卓雷亭 发表于 2012-8-22 11:10:53

1 消费者是不是对厂家构成名誉侵权?

王进律师表示,厂家以李先生损害其名誉要求其承担责任,从新闻报道所提供的信息来看,消费者似乎不存在损害厂家名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损害的行为。他在食用的豆浆里发现老鼠后到超市交涉的行为并无不当。如果是超市在运输储存中出现的问题,超市方予以赔偿无可厚非,如果是生产环节出现的问题,向厂家追加索赔也是可以的。制作豆浆的工艺视频反映的生产过程不能作为厂家免责的依据,因为产品出现的问题,不仅仅只在生产这一个环节上。

对于是否构成名誉侵权,王进律师认为,消费者向电视台进行投诉曝光是他的权利,其本身如果不是提供的虚假信息,也没有对豆浆生产厂家名誉的影响进行故意和歪曲散布,应当不构成侵权,反之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关键问题在于老鼠到底是如何出现的,各方都存在举证困难的情况,故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

2 消费者遇到类似问题如何巧妙维权?

据王进律师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索赔应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存在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三是损害和产品缺陷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损失,依法维权。消费者维权时应找准维权对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作为消费者要正确、及时地搜集并保存证据。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消费者应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入手,及时收集并保存“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三个方面证据,确保依法维权成功。就拿本案来说,豆浆当中出现老鼠,消费者在开袋之前是有可能发现的,这个时候就应当固定证据,而不应当将其打开,以免到最后说不清楚。

3 进行监督报道的电视台是否要担责?

其实,相关电视台的报道也是导致本案出现的一大关键性因素,只是相关豆浆生产厂家未对电视台方面提起诉讼。对此,王进律师认为,如果电视台在这起舆论监督报道中,一方面未尽完全核实义务,另一方面又夸大了消费者的投诉内容,从而导致厂家名誉受损,也应当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相关方面也需要厂家能够举证,且所主张的赔偿,也需由厂家提供造成损失的证据。(陆芳芳 如山 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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