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超量用药致患者成植物人 终审判赔24万元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赵女士的母亲在医院做手术后,被过量使用止痛药致昏迷,治疗两年不幸离世。赵女士以院方过错致母亲成植物人为由,向医院索赔10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赵女士24万余元。2005年8月18日,赵女士的母亲因“外伤致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疼痛5小时”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就诊,急诊对她进行了“右第一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8月20日,老人昏迷、呼唤不醒,并进行抢救、治疗。9月16日又多次出现呼吸困难,至同年10月18日出院时仍呈昏迷状态。出院后,老人先后到另外4家医院住院治疗。
2007年1月5日,赵女士在母亲住院期间第一次向北京中医医院索赔。当时,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失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分析说明,医院对患者术前诊断及手术无明显差错,但对患者术后应用止痛药的剂量过多。按药典及止痛药曲马多的药物说明书规定,24小时内不超过400mg,31个小时内不应超过517mg。但院方对赵女士母亲使用的曲马多总剂量,31小时内约为648mg,已明显超过最大推荐剂量。
根据药典及曲马多说明书规定:如果明显超过了推荐剂量或同时应用其他中枢抑制药物就有可能发生呼吸抑制,因此,患者于2005年8月20日发生的昏迷与曲马多应用剂量过多有直接因果关系。经医院积极抢救,患者意识恢复未造成严重后果,院方应负次要责任。
诉讼期间,赵女士的母亲于2007年9月20日在第四家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感染中毒休克、弥漫性腹膜炎。同年10月16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说明,医院对赵女士母亲的诊疗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赵女士随后撤诉,并于2008年12月重新起诉。她认为,中医医院始终无法查明母亲昏迷的真正原因,无法及时采取正确的、有针对性的治疗措施,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使母亲处于脑昏迷状态超过20天,成为植物人,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共索赔死亡赔偿金等100余万元。
此案先后经过两审法院审理,赵女士获赔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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