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裸死二次尸检认定强奸是诱因 主因酒精中毒
http://img1.gtimg.com/news/pics/hv1/69/246/1124/73150899.jpg王父昨天拿到了第二次尸检的死亡鉴定结论通知书。信息时报记者 萧嘉宁 摄信息时报讯 (记者 罗阳辉) 网络美妆红人“茉莉”王妤涵在滨江东路一豪华公寓内裸死一案有了新进展。昨日下午,海珠区公安分局再次出具死亡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因乙醇重度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胃内容物吸入可促进其死亡的发生”。
王妤涵的家属称,在专家组的尸检报告中,排除王妤涵因机械外力致死,确认“乙醇中毒死亡”的事实。同时,报告还阐述了王妤涵身体上的伤口和死亡的关系,以及发生性行为与死亡的关系。
据了解,7月25日,海珠区检察院告知,海珠区检察院已批准以涉嫌强奸罪逮捕嫌疑人小虞。
九名法医专家进行二次尸检
据了解,王妤涵出事后,警方在其第一份尸检报告中称其死亡原因是“乙醇中毒死亡”。家属怀疑王妤涵是遭到嫌疑人小虞强奸而被害,遂于7月16日向警方申请重新鉴定。随后,王妤涵的父亲王琳被警方口头告知市公安局驳回其重新鉴定的请求,维持原来的鉴定结果。王父不服,又到广东省公安厅再次要求重新鉴定。省公安厅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广州市公安局接待处理。8月14日上午,来自公安部、司法部、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厅、中山大学、南方医科大学等省内外9名法医专家,在位于广州殡仪馆内的广州公安局法医解剖检验中心对王妤涵进行第二次尸检。
排除王妤涵因机械外力致死
因为死者王妤涵四肢、后脑勺、腋窝等隐秘处有伤,家属因此怀疑王妤涵是遭到强奸而被害。王琳说,专家昨日下午出具的第二份尸检报告与8月14日对他的口头初步通知结果一致。专家称女儿的表皮伤为“至上而下,是拖或拉所致,不是反抗时打击所致”。同时,腋窝处的伤,也是有人拖死者时所致。
而至于王妤涵后脑勺的伤口,王父称,专家检验后表示,这个伤口是“磕碰、摔所致”,王妤涵的后脑勺皮下出血,但出血范围比伤口大,说明摔的时候她并没有死亡,排除了王妤涵是机械外力致死。同时,尸检中并未发现王妤涵的呼吸道有损伤,因此也排除了机械窒息死亡。
发生性行为可加速死亡发生
记者了解到,警方出具的第一次尸检报告显示王妤涵系“乙醇中毒死亡”。王琳说,第二次尸检报告中专家也确认“乙醇中毒死亡”的事实,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300mg/ml,已经达到了致死量,说明王妤涵当时无行为能力、无意识。
“如果不发生性行为,王妤涵可能不会死。但强奸加速了她死亡的发生。”王琳说,专家进行了分析,发现王妤涵各个脏器有淤血,说明死亡时存在窒息。而发生性行为可加速死亡的发生。同时,专家也表示,乙醇中毒后,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血管扩张、循环加快,可导致中枢神经抑制,压迫脑腹部,导致死者胃内容物反流,导致急性呼吸窘迫而窒息。
双方家属今日约谈殡葬费用
王妤涵的叔叔说,第二次尸检报告出来后,他们也希望王妤涵的尸体尽快火化,尽快“入土为安”,但殡葬费用应该由嫌疑人一方支付。“从王妤涵出事到现在已经两个多月了,他们的家人没有主动联系我们,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我们很生气。”王妤涵的叔叔说。
王妤涵的叔叔表示,警方告诉他们,今日将约嫌疑人的家属商谈殡葬费用事宜,但对方是否出现还不能确定。
律师说法
判强奸罪或从重量刑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承认为,从警方出具的死亡鉴定书看,酒精中毒是导致王妤涵死亡的主因。强奸是诱因,不能以强奸致死来定罪。此案中,嫌疑人小虞与王妤涵发生性行为,可能也不愿意看到王妤涵死亡,所以还是以“强奸罪”判刑。一般来说强奸罪判3~10年,而嫌疑人小虞与死者发生性行为,促进死者死亡的发生,可能会从重量刑。
案件回顾
●6月14日,王妤涵与嫌疑人小虞在朋友生日聚会上相识。次日,他们和朋友一起在酒吧喝了7瓶洋酒后,小虞扶着王妤涵到滨江东路珠江新岸公寓开房,二人发生性关系。6月16日凌晨3时,王妤涵裸死在床上。当天上午9时,嫌疑人小虞报警,事后被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刑拘。
●6月18日,法医对王妤涵进行了第一次尸检。家属第一次看到尸体,发现尸体伤痕累累,后脑勺部位有个伤口,甚至还在流血。检查结果发现,死者王妤涵体内有嫌疑人小虞的精液。
●7月11日,死者家属收到了海珠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死因鉴定结论书,上面显示“王妤涵符合乙醇中毒死亡”。家属怀疑死者遭强奸时被害,7月16日,向警方申请重新鉴定。
●7月17日,警方将案卷提交给海珠区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7月25日,海珠区检察院告知,检察院已批准以涉嫌强奸罪逮捕嫌疑人小虞。
●7月25日,王琳被海珠民警口头告知,广州市公安局已驳回其重新鉴定的请求,维持原来的鉴定结果。
●7月26日,王琳来到广东省公安厅再次要求重新鉴定,并书面告知死亡结论。信访接待工作人员要求广州市公安局接待处理。
●8月14日,省内外9位法医专家来广州做第二次尸检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