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全国政协委员刘新才赖账,北京一中院孙国鸣副院长帮忙
自古以来,中国人就认"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一天理。然而,在今天,却发生了一起全国政协委员勾结法院主管执行的副院长,恶意逃避执行,赖账的恶性案件。我们是徐明良、孟庆义与刘新才、叶天、小银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申请人徐明良和孟庆义,该执行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现就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甚至涉嫌犯罪的有关问题公开在网上实名举报,让全国人民看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国鸣是如何徇私枉法、践踏共和国的法律的,全国政协委员刘新才是如何恶意逃避执行、赖账的。
一、案件基本情况
徐明良、孟庆义与刘新才、叶天、小银狐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5月21日一中院做出了(2009)一中民初字第17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新才和叶天在十日内给付徐明良、孟庆义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190万元及违约金2323.353万元、律师费141.23558万元、案件受理费37.6951万元,以上共计6654.58858万元。各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生效后,刘新才、叶天和小银狐投资有限公司在该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反而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二、一中院执行法官违反法定执行程序,与被执行人全国政协委员刘新才勾结,帮助刘新才转移财产,违法终结执行案件,背后有主管院长孙国鸣的支持
2010年7月5日,我们(徐明良和孟庆义)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一中院于7月8日执行立案,本案执行法官为段立志、李默和李晓芳。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上述执行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我们执行申请人做执行谈话,了解案件情况和财产线索情况;也没有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新才、叶天和小银狐公司发执行通知,更没有传唤被执行人刘新才、叶天和小银狐公司做执行谈话;也没有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刘新才、叶天和小银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令人不解的是,在我们申请执行后,三位执行法官却暗箱操作,与被执行人刘新才勾结,给被执行人刘新才、叶天和小银狐公司留足时间,让他们转移财产。等被执行人把财产转移完毕后,在没有征询我们执行申请人意见的情况下,于2010年12月17日,违法做出了(2010)一中执字第1183-2号执行裁定书,以被执行人刘新才、叶天和小银狐投资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为由裁定本案终结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在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甚至在没有找过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谈话的情况下,径行裁定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做法,严重违法执行程序。而且终结裁定做出来后,不通知我们执行申请人,我们打电话不接,想面谈找不到人或者以各种理由不予会见。
我们执行申请人百般无奈,在2011年9月委托律师去一中院查询,才知道执行法官竟然违法把本案执行终结了。后来我们给被执行人叶天打电话,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款,叶天说:"这个案子一中院不是终结了吗,你们还找我干什么,有什么事你们找一中院"。我们作为执行申请人都不知道案件被终结了,被执行人却知道,此时我们才明白,一中院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竟然勾结在一起,法官为何如此大胆,庭长和院长为何签字批准,后来才了解到法院主管院长孙国鸣在帮全国政协委员刘新才赖账,擅自签批本案执行终结。
三、申请恢复执行后,一中院的有关法官和主管院长孙国鸣仍和被执行人全国政协委员刘新才勾结,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拖延执行,在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后,却要求执行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否则不予执行
我们于2012年4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后,一中院以没有财产线索为由,不作为、不执行,更没有依法对刘新才、叶天和小银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兵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也没有调查被执行人是什么时候转移的财产、转移给谁了?是否支付了对价?是否是恶意逃避执行,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这些不作为都是包庇被执行人刘新才,徇私枉法的表现。而且我们采取什么措施、执行法官有什么动静,被执行人都提前或事后知晓,执行工作一直被人为的拖延和敷衍。2012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刘新才给徐明良打电话说:"老徐,你别瞎折腾了,找谁反映也没有用,我跟一中院关系好着呢,主管院长是我铁哥们儿,你想想我要是跟一中院关系不到位,北京的法院、一中院能给你终结吗?",主管院长孙国鸣帮全国政协委员赖账一事,至此全部曝光。
四、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后,一中院主管院长孙国鸣怕事情暴露,向我们赔礼道歉,承认本案执行中存在严重问题,并承诺处理渎职人员和对被执行人刘新才、叶天和单兵采取拘留措施,但至今没采取任何行动
在我们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案执行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后,2012年10月18日,一中院主管院长孙国鸣找我们执行申请人谈话,并做了谈话笔录。孙院长承认我们反映的情况属实,本案在中止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和当事人谈话,庭长和院长审批没有把关,擅自中止执行;并承诺对案件审查后对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予以处理。同时承诺如果被执行人刘新才是在判决确认后转移的财产,可以追究刘新才的刑事责任,项目中的财产也可以采取措施,可以对被执行人刘新才、叶天采取拘留措施。但时至今日,一中院仍没有查明被执行人刘新才是什么时候转移的财产,转移的什么财产,也没有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更没有对相关渎职人员进行处理。原因很简单,因为会查到孙院长自己头上,引火上身,干脆就不查了,敷衍执行申请人,拖延时间。
五、法院依法查封涉案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及该项目一期土地使用权后,一中院副院长孙国鸣又与刘新才、陈华两名政协委员勾结,未告知执行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对涉案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和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2012年11月6日、9日,法院依法分别作出裁定,查封了该涉案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及该项目一期土地使用权。而两名政协委员刘新才和陈华却恶意串通,为恶意赖账,将股权转让给陈华,由陈华开发土地项目,刘新才持暗股。赖账的方式是,刘新才躲起来,逃避执行;陈华在明处装善意第三人,明挣钱,写联名信,阻止法院执行。陈华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不多提些有利于民生的提案,反而联合十六名政协委员向北京高院写联名信,向法院施加压力,要求解除对涉案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2012年12月10日,一中院又与政协委员刘新才和陈华勾结,在没有通知我们执行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解除该项目一期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2013年1月7日,法院找申请人谈话,才通知我们执行申请人法院已经解除了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法院自己查封,又自己解封,就是为了帮助全国政协委员刘新才赖账,拖延时间。
综上,刘新才和陈华利用其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并玩弄法律,滥用权力,已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刘新才和陈华作为堂堂全国政协委员却做的尽是些拿不到阳光下的事,连普通的市民都不如,没有做人最基本的道德准则,缺少最基本的诚信,是全国政协的耻辱。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长孙国鸣与被执行人勾结,不依法执行,反而擅自终结执行,让被执行人有时间转移全部财产,恢复执行后也一直违法执行和消极不作为执行,不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还给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十八大前为了蒙蔽领导,自己查封的土地,现在又要自己解封,实际就是为了帮助全国政协委员刘新才赖账,拖延时间。
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无权无职,借钱投入的项目公司转让后,却被全国政协委员刘新才恶意赖账,被逼无奈,只能将本案的情况通过网络反映给党和政府,反映给各位网民,请相关部门监督和督促一中院尽快依法将本案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清除法院执行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以维护首都法院的司法形象,依法处理滥用权力的全国政协委员刘新才和陈华,别让政协委员玩弄法律和权力,损害人民利益和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反映人:徐明良 孟庆义
2013年1 月 14日
附:
证据:一中院副院长与执行申请人徐明良、孟庆义的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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