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兰溪少女在校屡遭非人折磨致耳穿孔 当地部门推诿责任
2012年11月的一天,对正在浙江省兰溪县兰溪八中读初三的学生小丽(化名),正在紧张的备战中考,梦想着自己能考上心仪的高中。?但随之而来的一连串事件,打碎了她的高考梦,也把她花季的青春拖入到了一个梦魇之中。从2012年11月到2013年1月底,小丽多次受到在校多名学生,每天晚上用跪阳台、皮带抽打、捆绑、拖鞋抽脸等极其恶劣的手段无缘由的殴打折磨,直至耳膜穿孔,险些失去听觉。如今,小丽虽及时住院得以治疗,但耳朵的听力明显下降;之前乖顺的女儿也变得脾气暴躁,经常一个人关在一个房间,早饭不吃;身体也非常虚弱,经常腰疼、呕吐,请假养病。而更令家长气氛的是,小丽住院期间,在家长奔走下,相关部门才姗姗来迟,送来1.7万元住院费以及1000元慰问红包,并把小丽草草转学;而小丽不算住院费用,在医院光是伙食、交通、护理、后续治疗、护理等杂费就高达44370元。
对如此恶劣的校园暴力事件,再无任何善后处理:既没有对施暴的学生予以相应惩罚,也没有任何赔偿事宜;家长几次到当地教育部门、学校、公安局去讨要说法,均以各种推迟来回踢皮球推脱。
花季少女承受非人折磨,痛不欲生想跳兰江
以下是小丽被残酷暴力殴打的经过自述,由母亲记录整理发给记者:
本人小丽(化名),从2012年11月到2013年1月底,多次受到12个同学用极其恶劣的手段无缘由的折磨。事情是由一个热水瓶被打破而引起的,当时,这个热水瓶(写有同学名字)很霸道地放在我的桌子底下,不知是怎么弄破了,她们就硬说是我打破的,一定要叫我赔。
当天晚上在寝室里就被xx丽、xx敏、蒋xx打了很多巴掌,脸上很痛。第二天我跟班主任江xx说打了耳光的事,江xx老师把她们三个人叫到走廊上去批评了几句。她们就不服气,晚上回宿舍,她们三人又叫了舒xx、xx帆、xx燕她们三人,六个人一起来打我,比前一次更狠心,戴xx先动手,xx燕后动手,把我按倒在地上,然后在太阳穴打了两拳,其余的人则是用皮带抽打。
舒xx和xx帆每人打了二十多个耳光。戴xx、xx丽两人是在睡了以后,又起来打我,这种现象出现了三次,打了以后还恐吓我不准告诉老师和家里人。在此以后,她们三番两次打我,想打就打,不需要理由,后来我就把热水瓶的钱(20元)赔给她们,还道歉。可是,这样还要挨打。
在12月11日—15日这段时间里,她们每天打我,除了前面六人,还增加了陈xx、xx琪、xx丹三人,经常一起把我按倒在地上,然后每人拳打脚踢、打耳光,并叫我跪在阳台上,在寒冷的冬天把窗户打开,戴xx打了一脸盆水放我头上顶着,必须跪倒天亮,还要命令我不让水流到地上,命令我早上5:30叫醒她们起床读书。脸肿起来还要我把头发披下来,不许让老师发现,这个主意是舒xx想起来的。
第二天,我写了不想住校的报告直接交班主任那里,他看了一下,报告里写了三个原因:1、身体吃不消;2、戴xx这些人要打我;3、吃饭的问题。他大概看了一下,然后把报告还给我,这个报告被xx丽发现了,她撕掉了我的报告,又挨了一顿打。
从此以后,这伙人每天晚上打我,现在我睡觉不踏实,睡下去的时候,后背脊柱很痛很痛,翻身不方便、很慢。2013年1月22日这天,戴xx这伙人又叫了xx兰、冯xx、应xx三人用绳子把我绑起来,xx丽用拖鞋打我脸,直至我牙齿出血,牙齿上牙套金属丝掉落都没停手,而且不许我喊出来,戴xx则打了十多个巴掌。冯xx、应xx先在床上聊天,后来下床,冯xx用劲踩我脚背,很痛的,应xx很用力推我一把。1月23日下午第四节课后,我立即跑回家去(因为前一天听她们说,就快放假了,没得打了,狠一点,把她捅了算了)。
在爷爷奶奶这里,姑姑来吃晚饭,发现我没有放假就回家,很纳闷,就问我原因,我还是说寝室很吵,睡不了觉(怕她们打死我),想回家睡,后来姑姑问了很多,我也想不起来了,那晚正好我接到一个同学的电话,同学那种命令的口气让姑姑发现了问题。姑姑就打电话向学校xx国书记了解我不肯住校的原因……。
这些日子,我好多次经过大桥,很想跳到兰江里死掉算了,这么痛苦,这么累,没觉睡……。种种非人的待遇,恶劣的行径,想起来就让人胆战心惊,现在我都做噩梦在半夜中哭着醒过来。
随后,在外地打工回来的父母,得知女儿的不幸遭遇,痛哭不已。并报警。
相关部门草率敷衍处理 各方逃避善后责任
2013年2月1日,小丽被送到了金华市中心医院。以下是小丽母亲的口述实录:
1月30日,我家人把小丽带到兰溪市中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是耳膜穿孔,医生叫我们马上到金华市中心医院进一步检查。确认是左耳膜穿孔,并且孔较大,需住院治疗,否则耳朵将不保。
当天,学校仅派人看了一下,也没说医药费的事情;同病房的一个病友听到我们的遭遇,气愤异常,说打电话给《金华日报》,反应这个问题。当时,我家里有个亲戚在教育系统工作,建议别给媒体说这个事情,同时把情况汇报给了领导。第二天,我们带女儿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检查,
当天兰溪八中书记、副校长、班主任买了鲜花、牛奶到医院看望。两天的检查治疗后, 2月4日进行全麻手术,兰溪教育局副局长蒋培成和兰溪八中书记叶新国来医院看望,了解手术情况,并送来1.2万元人民币支付医药费。
2月7日,因为快过年了,医院说,没生命危险的都暂时出院。正月初四再来住院。这天学校校长徐晓平、书记叶新国、班主任蒋崇飞、副校长四人来医院接出院,校长给了女儿1000元红包。
2月13日(正月初四),我们就准备去住院,医生说到正月初六来也可以,因为那时医生都上班了。2月15日(正月初六)班主任来家里接我女儿到金华去住院。我说了下这些天我们在医院的各种开销,之前的钱早花完了,自己都拿了一万多。老师后来送来了5000元人民币作为住院费用,经过第二次局部麻醉耳膜修复,于2月18日(正月初九)出院,并在家休养观察。
但出院以后,学校对这件事情的处理一直都很消极怠慢、不当一回事。我考虑到孩子新学期入学的一系列麻烦问题,就打电话给兰溪八中校长,说和他谈谈事情的处理意见。校长叫我再等两天全市校长会开过后再说。
直到2月26日(正月十七,学校快开学了),校长才打电话来说,上午11时到学校协商。当时,教育局教育科长冉刚、副科长倪永胜和兰溪八中校长、书记接待我,首先由倪副科长向我通报两件事,一是学校对殴打的事件很重视,找了参与殴打的同学谈话并做了笔录;二是教育局很重视,成立了调查组到学校调查情况。然后说今天主要是商量一下读书问题,其他问题以后再谈。
我提出:1、初中的最后一个学期不宜在兰溪八中就读,要求转到就近的聚仁学校或实验中学就读,便于走读接送,今后读高中要求教育局安排在家里就近的兰五中就读,保证女儿安全和利于心理创伤恢复抚慰。
2、经济赔偿和补偿的问题;
3、对参与殴打的12位同学作出处理,尤其是其中4位为头组织的手段极其恶劣的要做严重处理。教育局教育科长冉刚说,这学期女儿转学问题,教育局会安排的,但以后读高中问题,因为有招生政策,现在无法确定;并表态,你们的要求,我们会向市教育局汇报,对参与殴打的学生我们会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还让我把这些要求送一份给派出所。
2月27日,教育局副科长倪永胜打电话来说初三转学问题已联系,实验中学同意接收安排。第二天我送女儿到实验中学上学后,又去兰八中找校长谈我女儿今后读高中的要求,校长说你这个要求我要向教育局汇报的,当时,我感觉他态度很不积极,想踢皮球一样。随后,我就去了教育局找教育科科长冉刚,请求解决读高中之事,当我说出我的想法和请求后(因为打人的十二人成绩都很差,以后都在兰溪职技校读的,我考虑女儿的人身安全,不能让女儿和她们同校),冉科长一口拒绝,说我要将女儿安排到兰五中是不可能的。听他这么强硬的口气,我觉得很无奈、无语,也谈不下去,就去找教育局局长童云龙,童局长的口气和冉科长的一模一样,一点商量的余地都没有,我感到彻底无望了,心如刀绞啊!
3月5日,教育局约定下午1时到八中处理事情,当时参加处理事情的人有教育局教育科长冉刚、副科长倪永胜,云山派出所副所长朱旭辉、唐警官,云山街道司法所长钱江闵和综治办主任方富荣以及兰溪八中校长徐晓平、书记叶新国等人,这次主要是处理赔偿问题,当时我提出要求赔偿医药费、陪护费、误工费、伙食补贴、交通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总共40多万。
云山街道司法所长钱江闵 称,根据相关规定,总共最多赔偿你1.5万元,学校已给你1.7万元,再补给你3千块,这件事就这样解决。我说3千元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他就问我底线要多少,我说最少20万,我亲戚在边上一看形势不对,看到这些人是绝对不会为我们受害人着想;就开口说,我来做个主,双方退一步,10万元好了。司法所长钱江闵听后说:“你们要10万,在做梦吧!!!”态度极为强硬,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
兰溪教育局、兰溪八中这种不理解受害人的痛苦,不会换位思考,还刺激我们的说话方式,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当时,我听后肺都要气炸了,就不想再谈了。
在回来的路上,我越想越难受,连走回家的力气都没有,觉得无法讨回公道,无法面对女儿,万念俱灰,当夜就离家出走,想一死了之。但是想到如果我死了,女儿会更痛苦,于是向寺庙走去,想出家做尼姑为女儿保佑,为女儿寻求安慰。第二天还是善良的家人把我找回家的,回家后我大病一场,现在还是病恹恹,有气无力的。
女儿虽然耳膜穿孔好了,但听力还是不好,脾气也不好,暴躁,经常一个人关在一个房间,早饭做好也不吃。在实验中学身体也非常虚弱,上不了体育课,经常呕吐,经常在家请假养病。我经常对女儿说,你现在是中考,要努努力啊,女儿就说:“妈,我腰疼,撑不住!”我知道,这阵子女儿经常腰疼,应该是被踢坏了,一直没好。
时至今日,很明显,兰溪市教育局、兰溪八中对事情根本不重视,自从把我女儿安排到实验中学读书后,到现在也没人来过问过孩子的身体和家人的情况……对如何安抚我女儿没有任何态度,经济赔偿问题也不为我们受害人考虑,对参与殴打的学生也未作出任何处理,我也不知痛苦将至何时?
xxx母亲 徐xx
2013.3.10
关于此案,北京关注未成年保护的资深律师谭某认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 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幼 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起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
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2.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因此,从法律层面,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这属于学校没有履行保护义务;如教师发现学生被暴力殴打等不当行为,没有履行管理义务。在上述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 的赔偿责任。 学习了,不错,讲的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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