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南谯法院不作为,致六旬农民有家不能归
吴守伦,安微滁州清流街道八里村村民,快60岁了,辛苦一辈子的农民,好不容易拿出自己毕生血汗钱在2002年2月10日与滁州市南谯金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套位于滁州市北关桥头小康村示范村2栋乙单元403室的购房合同,总面积约108平方米,总价是4万元。购买房屋后很是欣喜,接着就做了简单装修,装修快结束时,突然来了一伙人赶走了装修工,逼我把钥匙交出来说该房是他的。于是,我就将滁州南谯金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按照合约规定退还房屋预付款以及相应的损失。南谯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不付装修材料和费用。我甲乙双方都不同意,上诉至滁州市中院。
后来,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与该房产公司达成协议“南谯金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确保该房屋产权归吴守伦所有。要求南谯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房屋在第三人(此人有黑社会背景,07年被抓获归案)的干涉下,南谯法院以种种借口不执行。我们一家人一直未入住,也不敢入住。
直到09年6月,我们通过省公安厅专案组了解到,此房已被黑社会以9万元价格再次卖于他人。同年11月,我们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院依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以及各种证据判决该房屋产权归我吴守伦所有。
时至今日,十一年了,该房屋仍然被别人占住,我们与占住者多次协商无果,再次上诉至中法院,中法院让我们走强制执行程序,可我们到滁州南谯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遭遇了种种理由和借口不予执行,并且推诿到中院,而中院又让我们找南谯法院。在这法制社会里南谯区法院仍然可以不作为?仍然可以致老百姓合法权益而不顾?
我们彻底慌了,法院经过几次审理,产权归属已非常明确,房屋占住者仍然不肯搬离,滁州南谯法院与中院不去强制执行,相互推诿致我们一家人是有家不能归。我的家何时才能属于自己?
为什么在这个法制社会,还会有南谯区这样不作为的法院?难不成让我们一家老少去赶人家走?我们没有执法权,出事了谁负责?滁州南谯法院和中院拿着纳税人的钱,却不给纳税人办事,天理何在?最为可笑的是有法官总说“我当初才花四万,现在都几十万了”。这言外之意,无非是想借此刁难,不知有种想法,想必大家懂吧。也不想想2002年的四万都差不多当现在40万用了。
现在,我们一家人还一直在外租房子生活,看着自己的家被别人占住,看着一摞法院判决书,真的无比痛苦与辛酸。
绝望求助者吴守伦
联系电话:13063343807 谢谢楼主,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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