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滨运管所"沦陷":打黑OR"黑打"?
2013年05月07日09:25 来源:中国江苏网作者:毛开云
河南信阳淮滨县王伍等27人涉黑案,近日被河南省高院以"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信阳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新审判。2012年10月25日,信阳中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强迫交易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抗税罪、保险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10项罪名,判处王伍有期徒刑24年。同案的其他26人也被分别判处不同刑期,其中包括淮滨县运管所11名职工。(5月6日今视网)王伍系信阳市淮滨县运管所副所长,王伍等11名运管所职工"集体沦陷",到底是打黑还是"黑打"?
如果是"打黑",淮滨县交通局是淮滨县运管所的"顶头上司",淮滨县运管所如此多的职工集体涉黑,难道淮滨县交通局脱得了干系?淮滨县交通局是淮滨县政府的职能部门,难道淮滨县政府能把责任撇得一干二净?
打黑还是"黑打",一边说是"我市截止目前涉案人员、涉嫌罪名最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一边说是"有罪推定、先定性抓人再找证据、刑讯逼供、庭审是做样子走过场"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两者迥然不同的说法,公众确实不知道该信谁;但看了第三方的说法,答案恐怕会见分晓。
法律人士称,信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王伍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存在九大硬伤,此其一。其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教授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大特征分析,逐条否定了王伍等人的行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第三,北京师范大学在北京邀请多位全国知名的刑法学专家,就该案进行咨询和论证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王伍等人不具备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个基本特征,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认定的六起违法行为,要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么是孤立、偶发事件,与黑社会性质无关;本案现有证据材料与证明王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去甚远……正因如此,河南省高院撤销了信阳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今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北京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起案件中,公众能读出多少公平正义?信阳中院的判决、信阳检察院提出的公诉、信阳市公安机关的侦查,到底是公平正义占上风,还是魑魅魍魉在游荡?淮滨县交通局和县政府为何"自爆家丑"和"大义灭亲",这当中有没有"官官相卫"、"狼狈为奸"和"沆瀣一气"?诸多的疑问需要逐一解开。
不管案件的最终结局是打黑还是"黑打",公众不希望看到打掉的是司法的公信力和党委政府的权威,而希望看到的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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