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成煤炭建设无理克扣保证金730万 诚信何在?
2011年11月15日,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公司)与夏在平签订《劳动承包协议书》,中成公司将其承建的四川松潘红土水电站引水隧洞及厂房和附属工程(第三标段)承包给了夏在平,并收取工程总价的10%的管理费。夏在平以2011年上半年间向杨继华、杨福碧、代丽君处先后借款人民币壹仟万元,用于修建晶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的款代甲方向业主缴纳了柒佰叁拾万元的保证金。杨继华、杨福碧、代丽君得知夏在平将此借款用于了别处,便向夏在平追回借款240万元,余下借款760万元(其中代交保证金730万元,夏在平处30万元)。2012年6月8日下午6点左右,夏在平在红土项目部耍时突发心脏病死亡。中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与夏在平之子夏国丰签订了《红土水电站03标段劳务承包协议书变更合同乙方的补充协议》,并享有其父2011年11月15日与中成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中成公司与夏国丰签订协议后,中成公司以种种理由百般刁难,又于2012年9月1日中成公司强制解除了与夏国丰(包括夏在平)与中成公司所签的一切协议,并于2013年3月2日又将该工程承包给王宝义承建。并且中成公司一直也不将夏在平代中成公司所交的保证金730万元退给出资人。
综上所述,中成公司以中标的工程为名,随意转包他人,伤害他人,其行为不但与中国的法律法规相违背,而且与和谐社会中国 梦的要求格格不入,为了维 护稳 定,维护合法权益,在此特请求各位领导督促中成公司将73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杨继华、杨福碧、代丽君,并赔偿此由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
请求人:杨继华杨福碧代丽君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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