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晚饭后信步来到太极健身馆咨询陈式太极,不料与教练仅仅交手三分钟就落得骨折加上关节脱位。因为与教练、健身馆交涉未果,宋先生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教练和健身馆赔偿损失。记者今日获悉,上海一中院新近对这起健康权纠纷上诉案进行了审理,健身馆被判赔偿宋先生六成损失。
2010年3月的一个傍晚,宋先生和邻居一起来到离家不远的闵行某太极拳健身馆,咨询了解学习太极拳的相关情况。馆内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兼教练小郭与宋先生在训练大厅,相互推手体验“陈式太极”,才一交手宋先生即摔倒在地。宋先生气恼之中与小郭发生争执。随后双方再次搭手,在相互推手练习过程中,宋先生再次倒地。
整个体验过程持续约3分钟,宋先生即与邻居一同离开了健身馆。离开不久,宋先生就感觉到右肩疼痛不适,便返回健身馆找小郭要求去医院看伤。宋先生到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右锁骨内侧段骨折;右肩锁关节间隙增宽,右肩锁关节损伤。
当日22时,宋先生又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门诊就诊,确诊为右锁骨内侧段骨折。半个月后,宋先生又多次到医院就诊,前后共支付医疗费4,411.60元。经相关机构鉴定,宋先生因外力作用致右锁骨内侧段粉碎性骨折伴肩锁关节半脱位,右肱骨及锁骨外侧端骨挫伤伴肩关节积液等,未达等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6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
去年1月,宋先生将小郭和健身馆告上法庭,要求小郭赔偿其鉴定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等计7万6千多元,并要求健身馆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在对各项费用进行审核后确认宋先生发生的实际损失为30700余元,判令健身馆赔偿其中六成责任18400余元。健身馆不服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体验过程中,宋先生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小郭作为常年习拳的专业教练,理应对推手体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状况及后果有一定的预见性,其却在宋先生已因第一次摔倒而不满的情况下再次与之交手,以致发生双方均不愿看到的人身损害,故小郭对其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考虑到小郭系健身馆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在执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致宋先生损害,故健身馆对小郭的上述行为理应承担责任。原审认定的赔偿比例合理。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