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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患精神病前女友发生关系被认定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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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3: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8月17日讯 漳浦人张某明知女友是精神病患者,仍与她发生关系。昨日,经漳浦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经鉴定,控制能力丧失、无性防卫能力。去年8月,经人介绍,杨某与张某相亲,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杨母认为张某缺乏经济能力,张某也嫌杨某因精神病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因此双方均否定这门亲事。过后,张某母亲以家里有中草药可治病为由,要求杨某到家中暂住。同年9月30日,杨母同意并将杨某带到张家,不想当晚,张某就与杨某发生关系,致杨某怀孕并生一女。


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晓明称,明知对方有精神病,又因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也无性防卫能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虽然没有采取暴力等手段,但为保护弱者,法律规定,即使在对方同意、没有反抗的情况下,也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以强奸罪论处。
不过在现实中,还有一些更为复杂的问题,如与精神病女友同居并发生关系,构不构成强奸?曾晓明认为,精神病患者是特殊的群体,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考察男子的目的、行为很重要,是否以奸淫为目的,平日是否互相照料,还有监护人是否同意同居等情况,都是考量的标准,但这块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不过,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更多是以是否有办理结婚手续作为重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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