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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业主坠楼身亡开发商被判赔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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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8 13: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沈阳8月17日专电(记者 范春生)小区业主坠楼身亡,开发商被判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十分鲜见。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院16日一审裁定该省首例此类案例:辖区一位女业主不慎坠楼身亡,开发商应承担七成民事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1万元。
  此案的受害人为西岗区居民徐成军。其所住的小区建于1998年,开发商在雇用建筑队施工时,将他家楼后的山坡改成了垂直陡崖,陡崖离他家外墙仅有50厘米左右。此后的几年间,徐家和邻居们都认为,这样的改动会对住房安全和人员安全构成隐患,遂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提供相应防护措施,但没有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7日15时许,徐成军的母亲高某在自家擦玻璃时,不慎从一楼的窗台掉落到了窗外,又直接滚落到了近七米高的垂直山崖下。家人和邻居闻讯立即赶到山崖下,发现高某的头部被撞开口子,血流不止。被紧急送到医院后,虽经抢救,但未能挽回生命。
  徐成军表示,母亲摔死,与开发商擅自改动楼后山坡有极大的关系,于是到西岗区法院起诉请求判处开发商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开发、建设或改造楼盘的过程中,应有保障质量和安全的义务,本案原告母亲坠楼身亡,与开发商改动楼后山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经酌情考虑,可以认定开发商在此次事故中承担70%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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