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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查实“公交女童”未被拐 同行人为孩子姑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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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1: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传照片本报讯(记者梅天一 实习记者刘士豪)近日,网上流传着一条关于731路公交车上一女童疑似被拐卖的微博。昨天,经警方调查证实,女童并非被拐儿童,同行妇女为女童亲属,并建议如发现此类情况市民应当场询问或报警核查。
怀疑女孩遭遇拐卖
8月20日晚10点左右,网友“艾狄王十一”发微博称,在731路公交车上,有个小女孩一直在低头大哭,用普通话喊着“找妈妈”。女童身边的妇女操着浓重的南方口音,不敢正视车上的人。
该网友称,妇女假装打电话说,“是妈妈吗?我们很快就到了,她哭了,来跟妈妈说句话”。但她刚把手机凑到女童耳边就收了回来。
因怀疑女童遭遇拐卖,“艾狄王十一”将女童的照片发到网上并报警。
同行女是孩子姑姑
8月21日下午,网友“倩晓彭”转发该微博,称“这个小女孩看着怎么这么眼熟呢”。该网友随后表示认识该女童。“倩晓彭”称,女童是他房客家的小孩,刚从老家来北京上小学,旁边的妇女是女童的姑姑,一直是她姑姑带大的小孩。
昨天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微博称,经过警方调查,找到了当事女童及同行妇女。经核实,女童并非被拐儿童,与其同行的妇女为其姑姑,当日是该妇女将女童从中关村接回住地。
昨天,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女孩在北京某小区居住,并非被拐。为避免干扰女孩正常生活,不能公布其个人信息。陈士渠建议,遇到疑似被拐儿童,市民应当场询问或报警核查,如事后发微博则延误战机,给查证造成困难。
■相关说法不应随意发布照片
凤凰卫视着名记者、主持人闾丘露薇昨天中午在微博上表示,未经法庭定罪,犯罪嫌疑人都应当有隐私权,而网友微博打拐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传播未成年人照片不妥。”
浩伟律师事务所赵正彬律师表示,现在我国对于微博上发布他人照片的行为还没有界定。但严格意义来说,不论年龄,任何公民的个人照片都是不能随意发布的,只有公安机关办案或者家属贴告示寻找走失老人时才可以发布。
赵正彬称,“微博打拐”虽是好意,但无论是发布未成年人照片还是疑似犯罪嫌疑人照片都是不合适的,市民发现疑似遭到拐卖的儿童,可以求助公安机关或民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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