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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拟增恶意诉讼受害人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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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1: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际在线消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对恶意诉讼的被侵害人规定了救济制度。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第三方财产,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些都属于恶意诉讼的范畴。现实中,借贷纠纷和离婚案件中,这种恶意诉讼时有发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27日的会议上指出,针对上述行为,草案三审稿在此前修改稿中规定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对第三方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利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此外,草案还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的门槛由二审稿规定的1万元,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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