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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强迫游客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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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8 11: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核心提示:《旅游法(草案)》8月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中广网北京8月27日消息 《旅游法(草案)》今天(27日)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针对“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等问题,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但旅游者所购商品已损毁、变质或者腐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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