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折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热搜: 王大治
查看: 91|回复: 0

秉公执法,还是知法违法?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9-3 21: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莫名的"中止审理"》说起     前不久,《民主与法制》周刊登载一篇题为《莫名的"中止审理"》文章,说的是一起再明白不过的案件,却在刑事审判中破天荒地采取民事案件审理中常见的中止审理的办法,致使案件主角超期羁押半年之久,既不宣判,也不接受申请人的取保候审,此举实在耐人寻味。
    秉公执法?还是知法违法?要想解开这个谜,我们必须要清楚两个"拍案惊奇"--
    刑事案件中,能否以另一起案件审理结果为审判前提而中止审理?这是必须要找到答案的,否则,王淑华一案所出现的情况可视为正常。
    要想找到对此的解答并非难事,记者咨询律师事务所得知,中止审理裁定所依据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为:"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是指战争、地震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
    显然,刑事诉讼法根本不允许以另一个案件审理结果为由中止审理,否则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被严重超期羁押,刑诉法的审限规定就会形同虚设。
    王淑华一案正是如此。
    另一让人"拍案惊奇"处,就是法院拒绝接受王淑华家人取保候审申请,原因很简单,上级主审法官不同意。由此,我们再来了解法律相关规定吧。《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而王淑华自2011年12月9日起诉到兴隆林区基层法院,至今已经将近9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所以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很明确,法院应当把王淑华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以上条文给我们带来又一个明确答案:王淑华家人的取保候审申请有理有据,有法律撑腰,站得住脚。
    如此清晰明了的一件事,为何相关部门会一推再推,不循法理而固执己见呢?我们不得而知。
    少些钱的因素,少些人的因素,公心对待每一件事,有时很难做到,因为还需要办案人的一个良心。王淑华一案所经历的种种"惊奇"还在持续着,但愿王淑华家人和法院只是概念上的理解不同,而不是一个圈套或伎俩。

(本刊将继续关注案件的进展。)
本广告位招租,全站贴子下方显示。文字500元/月,可用图片800/每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你知道吗?我最讨厌要回复才能看的贴,可是又忍不住好奇去回复!你还讨厌什么呢?

1 1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