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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逼女友卖淫 无耻贱男逼女友卖淫当“皮条客” 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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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1 13: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仅仅缺钱用就想到通过网络发帖男逼女友卖淫,男逼女友卖淫而介绍的小姐不是别人男逼女友卖淫,竟是自己的女友。近日,江苏无锡惠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男逼女友卖淫案,男逼女友卖淫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罪所得人民币14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男逼女友卖淫:沈阳音乐学院,男逼女友卖淫。沈阳音乐学院,男逼女友卖淫,女友挣200块钱,他嫌少,要跟女友分手。年仅18岁的罗某是个无业游民,天天和一群狐朋狗友吃喝玩乐。不干活,手头自然不宽裕,罗某听取一哥们的建议,竟把女友当成摇钱树,强迫女友卖淫。
  网友对男逼女友卖淫的热议:
  #男逼女友卖淫#:有啊 在老的工业基地那 那个时期 工厂都黄了 全家都没工作 女人为了生计只好去洗浴中心上班男人傍晚默默的骑车送老婆去上班 后半夜再接回来好象这样的一批男人被叫做“忍者神龟”
  #男逼女友卖淫#:音频是9月19日传上去的,,今儿都28号了,黄花菜都凉了,现在内男的早被人肉出来了,不行啊,豆瓣还是没百度贴吧猛#男逼女友卖淫#:首先,这个男狗逼的靠女朋友出去卖挣钱,就是说明他根本不爱这个女的,他只爱钱,很自私的表现,其次,这个女的也很虎逼的让人掌控摆布。
  难填花销,男女朋友谋“接客”
  2011年2月,王某来到无锡打工,因只有初中学历,又没有任何技能,只能在一家小饭店打杂。3月份,老家的女朋友李某打来电话说,原来工作的超市要改建了,现在没有工作闲在家里,问王某能不能在无锡帮她找份工作。王某虽然知道自己没这能耐帮她介绍工作,但为了不在女友面前失了面子,就一口答应了,想着先把她叫来再说,到时再想办法。
  李某一到无锡就傻眼了,王某挣不到什么钱不说,住的地方也是破破烂烂,更不用提帮她找工作了。李某一时半会找不到工作,而王某微薄的工资根本不够两个人花销,两人一起住了半个多月,很快就捉襟见肘了。无奈之下,两人急着商量找挣钱的“捷径”:“小王,你说做什么来钱快一点?”“哪有什么来钱快的办法!我在饭店干活,一个月也挣不到1000块,要不去偷、去抢、去卖?”“去卖?真的赚钱多吗?以前我们老家有几个认识的女孩子也出来做小姐的,听她们说挺容易的。”“你要愿意,我来想想办法。”“现在只要能赚到钱,我做什么都愿意。”两人随后商定,由王某去到处打听拉生意的方法。
  网络取经,男友发帖“钓”生意几天后,王某在某网站上看到了有一类“保健按摩服务”的类目,里面有很多帖子,凭着敏锐的嗅觉,王某很肯定这些是介绍小姐提供性服务的生意的,碍于自己没有门路,王某就加了其中一个QQ“讨教经验”。“生意好不好?怎么联络、怎么收费的?”“别人看到你的帖子就会自动找上门来了。生意很好的,最多的时候每个月能做20个左右,每次收费400—500元。”王某心理立刻打起了算盘,“这可比我在饭店端盘子洗碗容易多了”,至于介绍的小姐是自己女朋友的这个事实,早已被王某抛到了脑后。
  随后,王某依样画葫芦,在该网站的“保健按摩”类目里发了一条名为“上门服务”的帖子,具体内容很简单:“本人提供上门服务,有需要,联系QQ号192******97、手机号138*****448,无聊人士勿扰”,尽管帖子内容十分简单,但已经足够令人联想浮翩。随后,王某又在该QQ的空间里发了一张李某的靓照,就一直把QQ挂在线上,坐等着生意上门了。
  “夫”唱“妇”随,肮脏交易终被识破3月底的一天中午,有人加了王某的QQ,王某开始接第一笔生意。
  “是不是上门服务?”
  “是的。”
  “是什么服务?”
  “特殊服务”
  “人长得怎么样?”
  “QQ空间里有照片。”
  “哦,看见了。怎么收费?”
  “快餐300,带活500,包夜800。”
  谈妥后,下午王某就带李某来到约定的地点,见到这名男子蒋某,并最终以200元的价格成交,蒋某带李某进入一家宾馆,王某就离开了。一个小时后,李某带着钱回到租住地,王某觉得这样赚钱太容易了,干脆辞了工作,成天守在网上接“生意”。
  3月至5月间,王某通过这种方法,介绍李某“接客”十余次,赚得3000余元,两人心安理得地用这些钱花销,并打算一直做下去。
  很快,网络上的这类帖子引起了警方的注意,经过侦查,5月19日,警方在一家宾馆将正在上网的王某和李某抓获,二人交代了利用发帖公开招嫖的事实和经过。根据二人交代,警方先后抓获蒋某、张某等4名嫖娼人员。
  王某为谋取利益,利用网络平台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承办法官指出,利用网络发帖介绍卖淫案件在该院尚属首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通过网络发帖的形式引发的犯罪活动呈多样化,已涉及侵财、性侵犯、故意伤害等多种犯罪类型,且犯罪复制性强,传播速度更快,社会危害面广泛。此类犯罪利用网络的技术性不强,不需要具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只要懂得网络发帖的操作流程就能够实施犯罪,由此导致犯罪主体大众化,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法官同时指出,广大网民也应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自觉识别和抵制网上的黑色、黄色和灰色信息,切实维护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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