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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徐闻政府偷卖民用海域遭索赔1800多万,元芳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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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徐闻政府偷卖民用海域遭索赔1800多万,元芳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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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16: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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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立忠
日前,广东徐闻县村民廖文书向县人民政府申请1800多万国家赔偿,但政府还没有对此回应。
赔偿源于2007年县人民办理84.94亩海域用于建旅游项目,但令人感到蹊跷的2009年4月6日,在廖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徐闻县人民政府又以900多万卖给安徽安良房地产公司,在湛江市政府复议时令徐闻县人民纠正,但最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徐闻县人民政府发放海域使用证违法,为此廖文书就政府乱作为申请国家赔偿。
政府:巧立名目偷卖民用海域
徐闻,地处粤西,是广东与海南的接壤要冲,随着跨海大桥的建设,近年徐闻的房地产业逐日飞涨,原本无人问津的荒芜死角,而今也成了地产商争抢的香饽饽。
地方政府有的遮遮掩掩与民争利暗潮涌动、有的明目张胆公然变卖民产。时值,广东“三打两建”,徐闻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欺行霸市之嫌?十八后省委朱明国书记怎么看呢?
2009年7月2日,广东徐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致徐闻县人民政府文件(徐经管【2009】41号)《关于解决蓝海城市广场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
蓝海城市广场项目业经县政府(徐府函【2008】129号,徐府函【2009】33号)批准,项目用地经县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于2009年4月6日安徽安粮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竞得,挂牌交易地地价款已转入县财政局专户。征用陆上土地259.74亩、虾塘84.94亩、填海造地265.32亩。
要求县政府注销蓝海城市广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84.94亩《海域使用证》,其理由: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把旅游用海改为养殖用海,且办证二年不改正。
据了解,(徐经管【2009】41号)文件要求徐闻县政府注销84.94亩《海域使用证》于2005年廖文书已向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申报作为“旅游娱乐”项目开发。
申请人:廖文书
项目名称:海安新港海燕酒楼;
申请用海时间:2005年11月02日至2030年11月01日,申请用海面积6.005公顷(84.94亩)
受理机关初审意见:该用海申请经实地勘查,认为符合海域功能区划,其用海界至、面积清楚,无权属纠纷,所附材料具备、属实,符合办证条件,请给予审批。 签字:林贵(徐闻海洋与渔业局海域股长); 2005年12月21日。
审查机关审查意见:同意办证; 签字:陈舜(徐闻海洋与海渔局长); 2005年12月21日
批准机关意见:同意办证; 签字:陈俊(徐闻县副县长); 2007年2月3日。
廖文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标明:
使用权人:廖文书
法定代表人:廖文书
地址:徐闻县海安新港
项目名称:海安新港海燕酒楼
用海类型:旅游娱乐
用海面积(公顷):6.005
批准使用终止日期:2030年11月1日
而且海域使用金20717.25元人民币已一次性缴纳。
谁知,2009年4月6日,徐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产权所属人廖文书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84.94亩海域以946万元私下卖给了安徽安粮地产公司;7月2日,管委会向徐闻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84.94亩《海域使用证》;12月23日,徐闻县政府作出《关于撤销廖文书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决定》(徐府【2009】157号)。
先私下卖地、再向县政府申请撤销使用权证书,最后才通知海域使用权人。徐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这一“黑幕”交易行为,与其说是强权撤销廖文书的《海域使用证》,不如说是违法偷卖廖文书的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试问:廖文书依法拿到《海域使用权证书》,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为什么徐闻县人民政府肆意践踏法律,公然与民争利,这究竟是为民服务,还是强权行政?
政府文件朝令夕改源与民夺利
迫于无奈,廖文书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0年3月31日,湛江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认为,徐闻县政府在法定期间没有提交作出(徐府【2009】157号)《决定》的证据材料和答复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徐闻县政府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法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本府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徐府【2009】157号)《决定》。
徐闻县政府不服湛江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0年8月7日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2010】96号行政决定,取消廖文书合法拥有的海域使用权。廖文书再次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谁知,2010年11月18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湛府复决【2010】7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却模糊是非,袒护徐闻县政府,作出了自相矛盾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护徐闻县政府作出徐府【2010】96号《《关于撤销廖文书海域使用证的决定》。
试问:湛江市人民政府为什么对同一案件在同一年作出截然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这其中究竟隐藏什么不可公开的秘密姑且不说,作为人民政府是在依法行政,还是因私欲捆绑袒护自己的利益集团?
政府的行政复议等文件戏剧化的朝令夕改,让廖文书无所适从,把最后的希望寄托给“公平”的法院,于是向湛江市麻章区法院提起诉讼。
湛江两级法院成为掠夺村民财产的工具
2011年4月7日,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1)湛麻法行初字第8号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徐闻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廖文书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徐闻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7日作出徐府【2010】96号《关于撤销廖文书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决定》。
徐闻县人民政府不服,又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8月24日,湛江中院认为徐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徐府【2010】96号《关于撤销廖文书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上诉理由合理,应予支持。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麻章区人民法院(2011)湛麻法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徐府【2010】96号《关于撤销廖文书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湛江中院作出判决后,湛江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向廖文书送去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廖文书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湛中法行终字第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的法律责任,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逾期,本院则依法强制执行。
2011年12月27日向廖文书送去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廖文书10日向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政府交出6.005公顷(84.94亩)海域使用权,并清理完毕该海域上的财物。
迫于无奈,廖文书于2011年12月30日、2012年2月15日曾两次向湛江市中院提起再审申请书,而湛江中院至今未受理也没有任何回复。
2012年9月5日,广东徐闻县人民法院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廖文书在2012年9月18日前交出海安荔枝湾区6.005公顷海域使用权给申请执行人徐闻县人民政府,并清理该海域上的财物。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明确要求: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但是,此案中,2011年8月24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既没有交代申请执行的内容,也没有执行标的,更没有明确被执行人。
而湛江麻章区法院、湛江徐闻县法院接二连三向廖文书送去“执行通知书”,不知法院到底要执行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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