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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奖励10%” 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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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15: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拾金不昧的个人,失主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无失主者则拍卖后支付此报酬。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支持者认为,按失物价值比例奖励拾金不昧者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反对者质疑,将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与金钱挂钩是一种侮辱。

  事实上,“抽头”奖励拾金不昧与维护这一传统美德的纯洁性,并不存在根本上的矛盾。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原则是:失主“可自愿”按失物价值的10%奖励拾遗者。也就是说,拾金不昧者能否获取奖励时不确定的,对失主并没有做强制性规定。

  新疆电视台

  作者:王建军来源新疆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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