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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面"商人李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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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面"商人李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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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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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7 15: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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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记者 邓益辉 特约记者 项生
北京市友谊宾馆贵宾楼前,一辆"晋DA478警"山西牌照的警车停在门口。白色的车身上印有的"法院"字样,在周边私家车的对照之下,甚是扎眼。
一名过路的网友感觉事有蹊跷,随手拍下了几张照片,并发到微博上。
谁也未曾意料到,就是这几张照片,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5月15日,照片经转载后在网络上发酵。
山西有关部门着手调查,配备此车的法院官员--山西武乡县法院纪检组长张某旋即被免。
进一步的调查显示,驾驶警车的是一个名为李永军的山西商人。"山西商人开警车进京"成为网络热门事件。
随后,李永军的背景被网友人肉搜索后,浮出水面:2008年,李曾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捕,因涉案金额巨大,2009年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李突然被无罪释放。
对此,热议该事件的网友充满疑惑:"一个刚刚脱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可以大摇大摆地开着法院警车前往北京办私事。他是怎么做到的呢?"
煤矿诈骗
5月20日,山西省高院通过媒体,公开了"山西商人开警车进京"事件的调查结果。
调查称,5月2日,武乡县法院纪检组长张某开警车在京办私事时,因对北京交通线路不熟,由武乡籍老乡李永军帮助开车,行至北京友谊宾馆,李入内会见朋友,随后驾车离开。
当网上舆论火热,山西省同时也监测到此信息。随后,山西省法院系统相关部门立即介入,进行调查。
目前,该警车停放在武乡县法院院内,车内行驶证、钥匙县已移交法院。武乡县委已免去张某武乡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职务。
据山西省高院公布的消息称,法院经历此事后,对警用车辆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制度,要求各部门在使用管理警车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禁止酒后驾车,禁止开"霸王车"、"特权车",禁止将警车停放在酒店、歌舞厅、夜总会、按摩和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避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影响法院的良好形象。
在官方启动调查程序后,商人李永军消失在了公众视野里。而其上一次作为媒体报道对象出现,已是5年之前。
2008年6月,李永军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北京被阳泉警方抓获。同年10月17日,李与其他3名合伙人一同被逮捕。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了解,4名投资者先后向阳泉警方报案,均称李永军涉嫌诈骗。案件于是引起阳泉警方重视,并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在山西,当地商人的生意往来多围绕煤矿而生。向警方报案的4名投资者郭建波、秦新成、王彬生、王红玉,亦是如此。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2004年4月间,李永军与郭建波、秦新成就投资承包神池县斗沟煤矿达成口头协议。9月15日,李永军成立未经我国相关部门批准、注册的"美国邦达资源(亚洲)有限公司",与斗沟煤矿签订了托管协议。
2008年6月,李永军隐瞒了已将斗沟煤矿改制并出让70%股份、已获取了9000万元的事实真相,拿出一份事先拟定的"合作投资终止协议书",将郭、秦二人清退。
而在与郭、秦合作期间,李永军通过他人介绍,骗取王彬生投资260万元。王彬生的另一个身份是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判决书称,"王彬生与郭、秦二人始终相互不知道对方也是该煤矿投资人。"
2006年下半年,神池县委、县政府对斗沟煤矿实施改制。10月,经王彬生介绍,李永军在北京认识了山西阳泉市宏基苑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红玉。王经过考察后,于2006年10月17日与"美国邦达资源(亚洲)有限公司"在北京签订了煤矿转让合同。随后,按照协议约定,王红玉将3035.3万元分批汇入李永军指定账户。
令王红玉意外的是,在其陆续投资期间,李永军与公司合伙人伪造相关文件,将全部资产登记到山西邦达神龙煤业有限公司名下。警方调查得知,该公司事实上为李永军实际控制。
之后,李永军将山西邦达神龙煤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卖给了山西中电燃料有限公司。山西中电燃料有限公司将9000万元汇入李永军指定的个人账户。除先后退还王红玉1500万元、部分款项被公安机关冻结外,"其余款项下落不明。"
合作者成为举报者。于是,李永军案东窗事发。
举报角力
李永军案在忻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后,2009年11月19日,法院宣判,李永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其同案的赵鹏飞、谭建国以同样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随后,李永军提出上诉。李上诉后长达1年半的时间,此案停滞不前。直到2011年9月份,山西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发还忻州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就此发生逆转。忻州市检察院向忻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随后,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李永军被释放。
曾在王红玉公司担任过常务副总的张健龙认为,事件蹊跷。"一审法院判决前,案件经过了阳泉城区检察院、阳泉市检察院,山西省检察院也审查过,后来忻州由检察院起诉,怎么就突然撤诉了?"
自那时起,王红玉的表弟王海刚便开始进行实名举报,持续至今。
他在举报信里提到,在忻州市检察院撤销起诉前,"山西省高级法院刑二庭的法官把公安追赃冻结、忻州中院续冻的李永军转移资金账户上的1600万元左右的赃款,在没有通知受害人的情况下擅自解封,允许被告人使用了600万元左右。"
他将矛头还对准了忻州市中院刑一庭庭长李双庆。他指责,李在明知还有其他法院查封冻结了李永军北京账户的700万元,还以保证金的名义划拨至法院账户,再把这700万元退给了李永军个人。"明显是帮助另一司法手段李永军转移赃款,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
王红玉的律师则说,当时太原市中院因为王红玉起诉李永军的另外一个案件,查封了那笔钱,而且李双庆知道这个情况。
王海刚在举报信中问:"这一共1300万元赃款的去向,和李永军无期变无罪之间有没有关系呢?"
对此,李双庆解释称,"没有一家法院告知我,或者是口头或者是书面,告知我这笔钱他们也在冻了。如果当时他们也在冻的话,我们就不把这笔钱解封了。"
他还说:"当时考虑到被告人有可能判处无罪,不能再长期羁押,再羁押的话,会造成国家赔偿问题,我们就提前把他取保了。后来检察院撤销了起诉,就撤销了取保,按照法律规定,把保证金退还给了当事人。"
案件复查
王海刚的实名举报还指向了忻州市检察院。其认为,忻州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行为涉嫌渎职。
据王海刚介绍,从侦查阶段起,该案就受到省公安厅的重视,省厅经侦总队对本案做了具体指导意见。省公安厅专案组也约谈了当时的侦查人员,确认办案正确。检察院侦查阶段,从批捕到公诉,省检察院也进行了多次审查,一审判李永军无期后,因为没有追究刘忠的刑事责任,省检察院还向省法院提起了抗诉。
"我们不明白了,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怎么一会是无期,一会是无罪?"王海刚说。"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把这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说清楚,对外正式发布案情,为什么会由无期改判无罪,依据究竟何在?"
据忻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周永清介绍说,李永军案撤诉是该院检委会开会决定的,个人无法插手。
周永清称,目前李永军案并未完全终结,案件正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复查。
正是在目前这种微妙的背景下,2013年5月2日,李永军驾驶着法院的警车来到北京办理私事。
案件持续未了,波及了更多人士。当年斗沟煤矿老矿长赵良介绍说,斗沟煤矿被以3000万元的价格改制出让后,神池县至今收到的款项只有2000万元,还有1000万元被拖欠。而因为安置问题以及国有资产流失,被下岗分流的职工至今仍在不断上访投诉。
一位曾经负责斗沟煤矿改制的神池官员说,因为这些投诉,去年他还曾被当地纪检部门调查过。
另一位也曾负责过斗沟煤矿改制工作的神池官员已经退休,在提起李永军的旧事时明显感到烦心,他说:"这个事以后就不要问我了。我是跟李永军打过交道,但现在也不好去评价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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