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决定于3月至10月对2011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的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另案处理”(含“在逃”)的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大凡集中一定时段进行的专项执法活动,多对应着现实中某类的执法乱象。“另案处理”也不例外,它的乱象就是“另案不理”。 “另案处理”为公众所熟知,可以追溯到原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案。该案中的重要角色、广东地下钱庄洗钱案主犯连卓钊,正是通过“另案处理”暗度陈仓,顺利躲过了指控而潜逃香港。那之后,“另案处理”多次成为舆论热点。 要真正实现“另案处理”,嫌犯归案是必要前提。而嫌犯的到案往往需要侦查人员不离不弃地追捕。如果嫌犯被“另案处理”了,侦查人员却不对在逃的嫌犯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嫌犯长期逍遥法外,这种“另案处理”实际上就是“另案不理”。 “另案处理”并不必然与腐败联系在一起,它也有其合理性。比如共同犯罪中,有嫌犯仍在逃,而同案的嫌疑人刑事羁押期限面临届满,如不先就已到案的嫌疑人起诉和审判,就会造成超期羁押。又如,在共同犯罪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还同时涉嫌其他更为严重的罪案,适用“另案处理”更为合适。还有的“另案处理”则是因为有嫌犯需要另行侦查取证或需要依法移送管辖。这些“另案处理”如用之得当,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可防止超期羁押。正因为利弊皆存,对这一制度,也不能因为它产生了一些问题就简单地加以否定。 此番最高检与公安部启动对“另案处理”的专项检查,一方面凸显“另案不理”的乱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最高检和公安部确有解决“另案不理”的决心。从公布的检查内容来看,应当说,这些内容都点中了“另案不理”的要害。但如何能达到检查的目的,还得有更为具体的制度安排。 比如在“另案处理”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检查上,就得先从立法层面为“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建规立制。至于监督的“到位”,也不能仅限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到位,还需要社会监督的到位。公众对“另案处理”最为质疑的,正是司法信息的不公开。有了“另案公开”,公众监督、媒体监督、舆论监督才能照进“另案不理”这个黑洞。借力外部监督,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有效经验,也理当为此次“另案处理”专项检查所重视。 (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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