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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年轻人相约在酒店自杀,悲剧发生后,死者父母以酒店未将死者入住信息上传至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系统,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查到两人的住处为由,将酒店诉至法院。
25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南昌经济连锁酒店赔偿经济损失143666.4元,并在南昌市主要媒体上向原告作出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
两年轻人相约酒店自杀
原告古海根、陈小莲诉称,今年3月13日,他们的儿子古壮与另一名死者陈欢(化名)相约赶至南昌见面。次日,两个年轻人均与家里失去联系。古壮父母当即向南昌市公安机关报案,但警方在查询旅馆信息系统时,却没有查到古壮和陈欢在南昌的住宿情况。
事后,警方调查得知,今年3月14日,陈欢与古壮入住南昌经济连锁酒店一房间。当时以古壮一人的身份资料办理了古两人的住宿登记。3天之后,酒店服务员发现陈欢、古壮在住宿的房间内非正常死亡,后经鉴定,两人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
原告认为,陈欢、古壮住宿期间,酒店方没有为陈欢办理住宿登记,古壮也只有3月14日一天的住宿登记资料,且该店没有将古壮的住宿资料按规定上传到旅馆业信息系统,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查到两人的住处,丧失了挽救两人生命的机会。
死者父母索赔14.3万元
庭审时,被告酒店认为,死者一次租了三天的客房,并对房间作了密封处理,包括门缝等都用透明胶封死,现场还发现安眠药瓶子及木炭燃烧的痕迹,是一起经过周密筹划的自杀事件。
此外,酒店对死者住宿进行了登记,而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并无明确的救助对象、地点。且事件发生后,酒店已经支付两名死者家属各1万元的丧葬费。因此,被告酒店对原告提出的143666.4元经济赔偿表示不认同。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者古壮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与死者陈欢入住酒店后,采取密封门窗并燃烧木炭的方式自杀身亡,系主观积极追求死亡结果。在此情形下,被告未将两人身份信息上传至南昌市公安机关的行为,与两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故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丧葬费10000元,从自愿原则出发,应视为其给予原告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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