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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女婴出生一周被弃楼道口 已送福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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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09: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8日夜间,一名女婴被遗弃在城区济阳大街济阳办事处1号楼的楼道内,居民发现后报警。经检查,女婴身体健康,现已被送到儿童福利院。警方希望,孩子父母早日悔悟,及时领回被弃女婴。

  6月28日晚10点40分,刚刚下班的丁女士骑着电动车准备回家,经过济阳大街济阳办事处1号楼1单元时,突然听到婴儿的啼哭声。丁女士循着声音用电动车的车灯一照,在一楼的楼道里发现了一个被粉红色毛毯包裹着的婴儿。

  丁女士连忙四下寻找,但没有其他人,她赶忙拨打110电话报警。据济阳派出所民警介绍,赶到现场后,民警打开了裹在孩子身上的粉红色毛毯,发现女婴没有穿着任何衣物,也没有任何证明婴儿及其亲人身份的物品。

  当晚12点,记者在派出所的警车上见到了这名女婴。女婴看上去精神状态不错,脸庞红润,哭声也较为响亮。随后,该女婴被民警送至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新生儿抢救室。据医院的护士介绍,该女婴的脐带刚刚脱落不久,出生时间大约在一周左右。经医院检查,被遗弃女婴的身体健康,没有身体缺陷。

  “事发时间已是深夜,路过的人较少,没有人看到有可疑的人进入楼道。”济阳派出所一名民警告诉记者,根据经验,像这样健康的婴儿被遗弃,很可能是非法生育,或是被重男轻女的家庭所抛弃。29日早上10点半,济阳派出所民警在办理完各种手续后,将女婴送到济宁市儿童福利院。

  延伸阅读>> 遗弃生命是在犯罪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上述依法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员,如将婴儿遗弃,根据《刑法》第261条,构成遗弃罪。

  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将婴儿遗弃于没有行人或人迹罕至的地方,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则不仅仅是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而且是希望或者放任婴儿死亡,其行为严重侵犯甚至剥夺了弃婴的生存权,涉嫌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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