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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7万元。
法学专家表示,不论是按照《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乌木都应为国家所有。
但参与调查的近4万名网友中,却有超过六成的人认为,乌木应归其发现者所有。
尘埃落定
发现者:奖励太低
昨日下午3时,彭州市国资办召集文管、林业、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对吴高亮作出正式答复。
彭州市财政局分管国资办的副局长陈彬表示,乌木属于地下埋藏物,且藏之时已距今成千上万年,无法查清系由人为或是地质变异所致,故其应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吴高亮发现的乌木应为国家所有,目前,吴高亮能提供出的,只有雇挖掘机的几千元费用。所以彭州市国资办决定给予吴高亮5万元奖励。
通济镇镇长郭坤龙表示,镇上经研究后,决定给予吴高亮2万元奖励。
吴高亮表示,国资办依据的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但他依据的是《物权法》第四十九条,双方引用的法律条文不一样。吴高亮还提出自己的疑问,市场上那么多销售乌木的,都是从地下挖掘出来的,又怎么解释?同时他对7万元奖励很不满意。
陈彬表示,吴高亮如果觉得答复不满意,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争议未止
昨日,成都商报联合腾讯大成网和成都全搜索,对网友的观点进行了调查,逾6成网友认为乌木应归发现者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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