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取消并非恩赐
建国以后农民贡献了近4000亿元农业税,“身份性贡赋”旨在保证国家政权稳定推进工业化建设“农业税”其实既不是所得税、地租或资产税,也与“农业”没有实质的联系。它更像是一种身份性贡赋,是无优免特权的臣民交纳的“皇粮国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保证国家政权稳定和推进工业化建设,农业税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建国初期,农业税的收入占国家税收的39%。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达3945.66亿元。正是依靠农业“乳汁”的哺育,新中国从“一穷二白”的起点上,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从1953年开始到1983年取消统购统销政策,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农民对工业化的贡献超过6000亿元。 [详细]
http://img4.cache.netease.com/cnews/2012/6/12/2012061203131790a9c.jpg世界各国很少单独开征农业税税种,而在中国农业税被作为“皇粮国税”征收长达2600年。
如今二三产业成税收主要来源,农业税份额下降征税成本又高,因此征收价值不大50年代中国的工业化起步的时候,征收农业税费显得十分重要。如今国民经济结构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已经下降到一个很低的份额,而二三产业占GDP总份额的80%以上。与之相对应,国家通过二三产业收取的税收已经作为国家二次分配的主要来源。因此,实际上,在中央省市级政府这边农业税费问题已经不是问题了。
在接受《南风窗》采访时,国税总局原副局长是这么解释废除农业税的理由的:“原来有些税种设计时就不计成本,比如屠宰税、农业税,等等。哪怕收1元钱的税5毛钱甚至是8毛钱成本也无所谓。最典型的例子是农业税,全国征600亿,成本有多少都算不出来的。比如,北京在废除农业税前,能收约8000万农业税,征收直接成本就有6000万,早就没有什么征收的价值了。” [详细]
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常发生官民冲突,取消农业税能有效减少基层暴力冲突,未必全是出于“体恤民情”考虑减免农业税,固然有“减轻农民负担的考虑”,但这并非全部。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农业税费成为十分重要的收入来源,县乡村基层政府的公共品一定程度上还得靠农业税费。这种情况在1985年实行财政分级承包和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开始凸现,农民的税收负担问题暴露出来。地方政府强行征收,农民不满和抵制,导致了大量基层政权中的官民冲突。
据维基百科资料,1999年8月在江西省丰城县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官民冲突的暴力事件,导火索就是强制征收农业税。该事件引起了高度重视,也被广泛认为是促使政府取消农业税的根源。2000年,江西省试点取消农业税。2006年,中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详细]
“税免费兴”,农民依旧不轻松 http://img2.cache.netease.com/cnews/2010/9/25/20100925153436341a2.jpg
“头税轻、二费重、三费是个无底洞”,农业税的“财政功能”被各种苛捐杂税所取代由于农业税免除后乡镇财政收入大幅度减少,而转移支付一时又供给不足,相关部门为了维持正常运转,就改为向农民收费来填补差额。据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后农业税时代农民负担问题的调查与分析》,有19.9%的乡镇干部、24.6%的村组干部和36.2%的纯农户认为各种乱收费是其重要负担的原因。另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在湖南省减负标准的农民负担卡上,“共同生产费”只是简单的一项,但到了基层“共同生产费”的名目却变得五花八门。如2005年,湘阴县湘滨镇余长村乡村两级下达的负担项目竟达15项之多。其中乡镇下达的包括通乡公路工程费、排渍费、大堤维修费、乡镇渠道维护费、防汛处险费、乡镇公路维护费、农业服务费;村里下达的有村“五保户”照顾费、水利建设费、村道维护费、特困户照顾费、村干部工资、党员组长误工补贴、村管理费、偿还村负债费等,农民人均负担高达250元。
《农业税取消后衡阳县农民负担的调查》显示,教育乱收费,计划生育乱罚款,成为当地政府变相敛财的两大手段。而江西广丰县毛村镇政府镇长王传师则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认为,取消农业税并没有让农民产生多强的幸福感,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成为取消农业税后基层政府弥补财政不足的主要途径,"寻租"的重要载体,而且也成为基层政府行政权力重新向乡村社会延伸,以达到控制社会的重要渠道。在税费改革之前,农民的负担是“头税轻、二费重、三费是个无底洞”。这里面的头税是指农业税,二费是指乡统筹和村提留,三费是指乱收费。在税费改革中,国家把“头税”和“二费”规范为统一的新农业税及其附加,并实行了逐步取消政策,但农民负担最重的乱收费,依然没有根治,甚至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逆向生长。 [详细]
http://img4.cache.netease.com/cnews/2012/6/12/2012061203132359195.jpg没了农业税,农民们的其他负担依然不小。
种粮补贴等优惠政策敌不过农资价格上涨,农民的隐形负担不降反增在河南省社科院关于后农业税时代农民负担的调查中,对于“取消农业税后农民负担还重不重?”这一问题,认为“重”和“很重”的比例高达47.5%。在影响农民负担的主要因素中,有六成人选择了“农资大幅涨价”。农药、化肥品种的不断翻新,虽然满足了农民的多元化选择,但也给农民带来了价格上的困惑:价格普遍比以前上涨了40%—60%,有的甚至达到了100%—150%。比如柴油,2005年柴油价格每升还在1元7角左右,2006年已上涨到近3元/升。种地、犁地由过去的30元/亩变为2006年的50元/亩。乡镇干部、村组干部和纯农户对“农资大幅涨价”反映最为强烈,选择率分别达到了61.7%、75.6%和73.0%。
农资产品的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市场行为,却与当地政府的价格管理不无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吞噬”了种粮直接补贴、降低农业税等政策实惠。迅猛的价格增长使农民种地的成本陡然增加,政策优惠被抵消,农民的隐形负担不降反增。 [详细]
不是“啥税也不交”,而是间接税“交了不知道”
中国实施的是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中国农民每年在生产过程中缴纳增值税超4000亿元
与西方国家的税制不同,中国实行的是以间接税(又称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人们在购买商品或消费服务时,就已经不知不觉将税收缴纳了。比如农民花了100元购买工业日用品,实际上就已经缴纳了17元的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曾指出,据初步测算,目前中国农民在购买生产资料等生产过程中交纳的增值税,每年在4000亿元至5000亿元之间,农民人均交纳的税款在200元以上。农民仅仅在购买生产资料环节就为国家间接地承担如此高额的税收,又哪来的“啥税也不交”?
直接税能对不同人群的收入状况作识别,区别征收,富人必须缴纳更多的个税,穷人则缴纳地相对少一些,从而起到了收入分配调节的功能。但间接税则不管贫富,一视同仁。但在以间接税为主的制度下,生活必需品和其他所有商品一样不免税,国家税收并不区别每个消费者的实际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对于高收入者而言,消费流转的支出在其收入中所占比例往往较小,因此间接税纳税额占收入的比例也越小。对于中低收入者甚至广大农民而言,收入少的同时,其缴纳的间接税占收入比重就越大。税负的痛感,在农民的身上理应体现地更加明显,却因为间接税制隐秘的特点,而税务知识普及的不足,让很多农民误以为生活在了“不交税”的天堂。 [详细]
表面上看农民什么税也不用交,其实大量的间接税征收得毫无声响。
间接税本应通过政府服务得到补偿,但农民负担的间接税却主要供给了城市
对城市居民而言,他们负担的间接税,尚可以通过获得政府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等)而得到补偿。但农民负担的间接税却主要转到了城市,他们居住地政府并没有获得这部分由其辖区内农民负担的税收,从而也就不可能将其作为公共产品的财力来源。这就形成集中纳税和分散负担的非对称性。财富由农村、由县乡远远不断地流向大中城市。
就农民而言,本来通过间接税负担了税收,应该与城市居民一样获得公共产品,乡村政府的运行费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基本的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这笔税收支付。但实际上农民负担的这些税收却到了城市手中,或一部分通过分税制上交中央,而中央主要的投资方向是城市,这样农民就得另外支付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税外收费和各种摊派来维护乡村政府、义务教育等必需的公共产品。这是目前城市特别是工商业发达的大城市财政宽裕,而多数县乡财政吃紧、对农民税外收费难以禁止的根本原因。中国农民人均税费高于城镇居民人均税费,但所获得的公共产品不仅微乎其微,而且在获得某些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多数公共服务(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公用电信服务、电力供应、燃料供应、清洁水供应和治安管理服务等)时要支付远远高于城市的价格。 [详细]
不是国家养人民,而是纳税人养国家
税收的本质是“花钱购买政府服务”,征税口号本该是“无代表不纳税”而非“纳税光荣”
缴纳税收,并不是简单地为国家做贡献,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其实更像是公民花钱雇佣的服务机构,纳税人的每一分钱,都应该有所回报。纳税,不是给国家捐钱,而是花钱向国家买服务。这种简单的常识,却由于现实生活中有意无意的宣传误导和间接税制隐秘的特点,让很多民众丧失了作为实际赋税人的“权利意识”。斯图亚特·穆勒曾说:“所谓间接税是这样一种税,虽然表面上是对某人征收这种税,实际上此人可以通过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来使自己得到补偿。”间接税因为隐蔽,去税务机关纳税的人,并不是实际负担税负的人,因此会造成严重的财政幻觉,实际负税人很难觉察到实际的税负,不但没有税收痛感,反而还认为自己有负于国家,对于国家和政府生出无限的感恩戴德情怀。
日本当代着名税法学家北野弘久指出:在间接税制下,纳税人在法律上被置于“植物人”地位,“纳税人作为主权者享有监督、控制租税国家的权利,并承担义务”这样的宪政理念,“几乎不可能存在”。农民因为不知道自己纳税,所以产生自己对于国家毫无贡献,反而还要沾国家权利的愧疚感,正是因为间接税制下,作为实际负税人的农民,处于“植物人”的地位,完全丧失了权利意识。 [详细]
中国的农民们一点都没有愧对这个国家。
是人民的税负养活了国家,而不是国家养活了人民
河南农民对于税收的认知缺乏,恐怕不能用简单的个人缺乏常识来归因。中国实行专制制度长达数千年,即使在建国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定位中国家依然是本位,个人对国家需无条件的认可和服从。在这种大环境下,税收被赋予了神圣的意义。很多民众都不明白,纳税不是报答国家的养育之恩,而是让国家为自己提供更好的服务。现代国家理论认为,是人民养活了国家而不是国家养活了人民,人民纳税是为了让政府向人民提供单凭纳税人不能自行解决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
民众纳税了,理所当然应该得到政府提供的服务,民众纳税了,就必然有权利知道政府是否真正为民众提供服务,服务的质量效益如何。只有意识到个人“纳税人”权利身份,他才算一个合乎现代社会需要的现代公民,而不是匍匐在国家和政府面前的哀求乞怜的臣民。专制社会认为老百姓是被国家养活的,因此老百姓不但应该通过纳税服役报答国家的养育之恩,还要对于国家的这种养育之恩诚惶诚恐,感恩戴德,肝脑涂地,生死以报。只有当民众意识到了“税负痛感”,才能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只是在间接税制和长期的宣传教育之下,这样的觉醒太难,才有现实生活中许许多多的“愧对国家”。[详细]
在间接税为主的中国,农民除了农业税之外还缴纳了大量的其他税收,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馈。实际上高税负的他们非但没有愤怒,反而责怪自己付出太少、愧对国家。真正应该感到愧疚的,不应该是这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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