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he 发表于 2012-9-1 10:42:02

男子参加球赛被对方踢成十级伤残

很多公司都有这样的福利,员工在业余时间踢足球、打羽毛球,费用由公司买单。马先生和朋友踢足球时,被对手踢伤,落下十级伤残。昨天,马先生将对手赵先生起诉至西城法院,索赔22万元。

马先生诉称,去年6月10日下午,一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营业部组织足球交流赛,他被邀请作为营业部的外援参加,比赛进行中,证券有限公司的员工赵先生用膝盖顶在他右腿侧面,致使他右腿当场断裂,当即被送往积水潭医院急救,后确诊为骨折住院治疗。

马先生在银行工作,住院后出现肌肉萎缩的现象,严重影响工作,不得已请假在家休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右腿严重受伤,遗留瘢痕较大,更为严重的是,马先生事发时年仅24岁,此次事故导致其右腿行动不便,肌肉萎缩,并留下非常明显的伤害。马先生要求赵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共计200013.44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

马先生说,队友提醒过他,赵先生在比赛中动作比较大,要其注意,他认为赵先生因场上的一些小动作有报复的意图在里面,在随后出庭作证的肖先生也怀疑有这种可能。肖先生认为,赵先生不可能踢到球还去争抢,有报复的可能。对此,赵先生予以否认,即使可能会踢不到球而仍然去踢,只能证明基于证人的判断。“证人与原告是朋友,证人召集原告来踢球,故证人作证时,可能存在不公平。”


马先生在庭审时提交了离婚证作为证据,表示由于自己手术后受伤的腿短了一截,造成和妻子离婚。赵先生认为离婚是夫妻感情破裂所致,与足球比赛受伤无关,且只有存在过错或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伤害,才能够进行赔偿,但赵先生毫无过错,让其承担精神损害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在庭审最后,马先生认为因赵先生场上动作大,有违规行为,导致其构成十级伤残,即使赵先生没有过错,也应该根据公平责任来承担马先生的损失。

而赵先生则认为,足球比赛有共同性、对抗性、危险性特点,参赛人员都有潜在的危险,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伤害是难以避免的,也是能够预料到会可能发生这些风险。原告预料到这些风险,但仍参加,表示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即使承担,也应该全体队员承担,仅由相撞人员承担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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