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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二嫁”的订婚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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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0 12:4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消费者毛先生在某珠宝店,为女友选着了一颗裸钻,并支付了10000元的订金欲定制一枚婚戒,店方与毛先生约定半月后交货。毛先生与女友因为工作繁忙,没能按时取货,就在逾期两天后,毛先生与女友意外的收到店方发来的邮件通知,告知他们原先定制的钻戒已被其他顾客买走了,且暂时没有与其相似的现货可提供选择,消费者要求店方双倍返回预付款,店方不同意,遂投诉至市消保委黄金珠宝办要求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们分别联系了消费者与店方了解情况。珠宝店解释说:由于消费者所选择的那款戒指是总店下属的另一分店同品牌的饰品,由于总店与分店在购销环节上没有协调好,导致店方把他们已定制好的钻戒销售给了别的顾客。在这种情况下,店方主动提出:消费者可选购店内其它同等价值的饰品,但经过多次选择消费者并不中意店内的其它饰品,希望店方能双倍返回预付款,店方不接受接受消费者的诉求。后经消保委协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可在店内选购同等规格的任意饰品享受10%的优惠折扣,最终获得优惠3200元,消费者满意,此案调解成功。
    【案例评析】
    本案例中反映出店方的内部管理存在严重疏漏,作为企业的管理方应以此为戒,加强内部管理,全面提高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鉴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后若遇此类情况,可直接要求店方兑现合同或是赔偿自己的损失费用,伸张自己的正义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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