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4份,自留1份,3份报区县工作机构):
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
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
五、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价报告》;
六、《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
七、最近生产周期使用农药(兽药、渔药)的生产记录(复印件);
八、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
九、规定提交的其他相应材料,如电子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评价调查表》等。
材料(五)、(八)在申报后期按需提供。
申请产品扩项认证的,提交材料(一)、(四)、(六)、(七)、(八)和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已获证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复印件)。
申请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一)、(六)、(七)、(八)和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其中材料(八)的要求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复查换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