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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上车时踏空摔伤状告地铁公司索赔18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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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上车时踏空摔伤状告地铁公司索赔18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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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卓雷亭
夏卓雷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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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0 1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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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京地铁中华门站候车,上车时却一脚踩空,左腿卡进站台与列车的缝隙摔成骨折。
受伤乘客将地铁公司告上法院,认为对方未尽到安保义务,缝隙过大且没有防护栏。
地铁公司则认为,地铁站设施质量验收合格,是伤者自己疏忽大意才造成事故。
这场健康权纠纷从去年11月持续至今,4次开庭,伤者的索赔金额从最初的64万升至186万,且未最终确认。虽然每次开庭法院都对双方进行调解,但都因金额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
意外发生
上车时摔伤,乘客告地铁公司
2010年11月7日中午12点,45岁的王明军在南京地铁中华门站候车,当时地铁站候车乘客很多,列车到站后刚开门,王明军准备上车,谁知左脚没有踏进地铁,反而一脚踩空,左腿卡进了地铁站台与列车的空隙中,当场昏迷。
地铁工作人员及时将王明军救起,送往南京市第一医院,经诊断,王明军左髌骨骨折、腰椎间盘突出,在医院住了近1个月才出院。在此期间,医疗费花了近两万元,地铁公司先行垫付了这笔钱。
出院后,王明军却一直不能站立、行走,只能坐轮椅,腰椎间盘突出发生严重病变急需要手术,否则很可能有瘫痪危险。
2011年9月,为了讨要说法,王明军一纸诉状将南京地铁公司告上法院,索要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定残前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万余元。
焦点一
设计问题VS乘客疏忽
地铁称设计合格,法院未表态
2011年11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王明军认为,自己这次出事,是因为中华门地铁站台与停靠列车之间的缝隙间距过大,而且没有设置防护栏,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庭审中,地铁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设计上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王明军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事故。
中华门车站的站台与列车之间的间距,确实比其他站台大,因为中华门车站是一个弧形车站,但这经过验收单位验收,施工单位也是合格的,并提交了竣工报告。
王明军则认为,这份竣工报告不足以证明地铁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当时站台人很拥挤,有五六个人,我很正常地排队走上车,突然就掉下去了,没人挤我。”不过,由于王明军当时所处的位置,距离摄像头很远,地铁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看不清事发时的情况。
地铁公司方面称,站台与列车间隙约为180毫米,考虑最不利的条件下,即列车满载且有60公里/小时横风,在列车左右摆动范围为50~100毫米时,当列车车身离站台最近时,列车轮廓线距离站台为130~80毫米,符合国家不大于180毫米的标准。对此,法院尚未表态。
王明军说自己已经离异,“我没法正常工作,要请护工,还有父母和女儿要养,这些费用要地铁公司承担。”地铁公司认为,王明军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笔费用不应由他们负责。
王明军还当庭提交了工资表,证明自己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但地铁公司认为这份工资表不真实,原因是单位员工都是两三千元,唯独王明军是5000元,且工资金额已经超过纳税标准,“诊断书也不能明确证明腰椎间盘突出是这次摔倒所致。”
焦点二
7级伤残VS9级伤残
前后两次鉴定,使用标准不同
法庭上,王明军还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劳动能力障碍7级。
地铁公司方面认为,只有伤残鉴定才能作为残疾赔偿金、护理期限的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王明军应进行伤残鉴定,从而确认各项赔偿标准。
最后,王明军提出索要50万元一次性解决此纠纷,但由于地铁公司无法当庭作出答复,未能当庭调解。最终,双方决定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在法院见证下,决定由省人民医院进行鉴定,但在王明军提供了材料后,医院方面却发现了问题。
随后,经过法院数十次调查,鼓楼医院医生否认曾在王明军提交的鼓楼医院MR检查诊断报告上签字。南京市第一医院医生也表示,王明军提供的第一医院的病例上2011年10月的记录非医生本人书写。
另外,王明军提供的在安徽盖有当地体检中心印章的体检表,也被证实此张体检表发出时,还未使用这个名称的印章。
由于这一系列问题的发生,最终重新选取了东南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2012年6月,南京东南司法鉴定所对王明军重新进行了伤残鉴定,并同时对伤残程度与事故发生做了因果关系鉴定,鉴定结果为左腿七级伤残,腰椎间盘突出十级伤残。此次事故与腰椎间盘受伤有一定关联。
但是,地铁公司却认为这次鉴定结果并不准确。
原来,在双方闹上法院前,曾做过伤残鉴定,当时鉴定的结果为下体左腿九级伤残。
为此,法院专门在第三次开庭前质证时将东南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请到法院进行解答。
鉴定人员表示,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级别鉴定结果,原因就在于两次鉴定使用的标准不同,第一次使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标准,而这一次使用的是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最新进展
多次开庭,索赔额一再增加
第二次开庭:残疾赔偿金升4万
2012年7月,秦淮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王明军索要的残疾赔偿金由之前的16万余元变更为20万元。地铁公司表示,出事后,王明军的治疗费用全部是其承担,两次鉴定费用也是其支付,还支付了生活费和护理费,共计近8万元。
王明军提出 ,只索要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但后续治疗费要包括在内。法官强调,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索要残疾赔偿,不能再索要后续治疗费用。因王明军没有提出最终赔偿金额,未能调解成功。
第三次开庭:总共索赔86万
2012年8月6日,这起案件第三次开庭。这回,王明军总计索要86万余元。他明确表示,依据伤残鉴定报告一次性索要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过诉求中仍旧包含了后续治疗费这项费用。
地铁公司和第一次开庭时态度一致,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地铁工程质量优良,站内有明显的标识,是王明军疏忽大意造成。王明军当庭提出调解,但是双方因为金额差距过大,未能达成一致。
第四次开庭:又变成186万
8月16日,秦淮法院第四次审理此案。王明军这次将赔偿金额变更为186万余元。因王明军临时变更了诉求,地铁公司要求15天答辩期,因此未能进行庭审,但双方进行了调解。王明军提出,除了地铁公司已经支付的8万元外,还索要38万元。地铁公司表示包括已支付的8万总共愿意赔偿33万元。最终,由于双方金额差距过大,没能调解成功。一个月后此案将再次开庭审理。(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现代快报记者 张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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