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环球唱片代表歌手曲婉婷向《中国好声音》和节目中的选手李代沫发出律师函,称李代沫在节目中演唱《我的歌声里》没有告知创作者曲婉婷本人,要求李代沫和《中国好声音》停止使用这首歌曲。
李代沫在《中国好声音》里演唱 日前,环球唱片代表歌手曲婉婷向《中国好声音》和节目中的选手李代沫发出律师函,称李代沫在节目中演唱《我的歌声里》没有告知创作者曲婉婷本人,要求李代沫和《中国好声音》停止使用这首歌曲。
这一事件再度引起公众对音乐维权的关注。近几年,其他歌手唱红原唱歌曲的事情屡见不鲜,王菲唱红了李健的《传奇》、林宥嘉唱红了萧煌奇的《你是我的眼》、旭日阳刚唱红了汪峰的《春天里》等等,翻唱甚至让原歌越来越红。
可是,接连发生了汪峰禁唱几起类似事件之后,人们不禁要问,翻唱即意味着侵权?
我国着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等作品。第10条规定,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歌曲属于着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依法享有着作权。依据着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践中一般掌握为公益表演翻唱节目,如果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但是选秀节目并非公益节目而是商业节目,电视台录制该选秀节目、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并播出,既是现场表演又要经过广播信号的输出,涉及到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应当取得授权并付酬。可见,别人的歌可以翻唱,但是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
那么应当如何正确使用他人作品呢?着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第48条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翻唱者在商业性演出中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有关的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则应由该组织者商谈着作权许可事宜。
因此,根据着作权法,作为《我的歌声里》的词曲作者,曲婉婷拥有这首作品的所有版权,有权允许或禁止他人以商业目的表演自己的音乐作品。
尽管《中国好声音》节目称,节目组对音乐的使用权费用已经打包付给音着协,但是音着协属于集体管理机构,只有受词曲作者委托才有权利收费,或者找不到词曲作者,该机构可代为管理。环球唱片代理律师孙茂成回应,《我的歌声里》有明确的词曲作者,有经纪公司和唱片公司,他们并没有委托音着协,曲婉婷的《我的歌声里》不属于音着协会员的作品。所以打包付费给音着协并不能取得授权,这样使用是侵权的。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完备,只是在着作权保护上一直处于薄弱地带。《我的歌声里》维权风波无疑是继汪峰禁唱事件之后,又一次给大家上了一堂着作权法普及课,无论是电视台还是选秀歌手,都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遵守着作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