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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月饼券不得“过期作废” 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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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4 10: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月饼券面上印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券过期作废”等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记者昨日获悉,本市工商部门近期组织开展了月饼券面格式条款专项清理工作,本市约922万张月饼券面“霸王条款”得到清除。
  每逢中秋节,各大月饼生产、经销企业往往自行印制并向社会发售月饼提货券。这些月饼券面通常印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券过期作废”等不公平格式条款,由此造成的消费争议和纠纷也较多。
  本市工商部门近期对全市发售月饼提货券的各食品生产企业、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面包蛋糕房等经营者全面摸底,并对其中经营规模较大的238户企业法人进行了重点走访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8户企业发售的月饼券面存在着“最终解释权属本公司所有”、“本券过期作废”、“月饼一经售出酒店将不对损坏、运输和其他事宜负责”等不公平格式条款。经工商部门指导,企业均已落实整改,清除了以上条款。市工商局表示将始终保持对月饼券面格式条款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首席记者 薛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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