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8月施行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新规定根据8月1日起施行的《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在太原市出租房屋实行登记制度。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持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等),...
8月施行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新规定
根据8月1日起施行的《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在太原市出租房屋实行登记制度。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日内,双方当事人持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证明等),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出租房屋登记,填写《出租房屋信息登记表》,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登记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房屋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房屋来源证明材料;(2)出租房屋租赁合同书;(3)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4)出租房屋示意图。
城中村村民出租房屋,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建立网络系统,纳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系统,及时传输居住人员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向租赁双方提供房屋租赁信息或中介服务的,有责任告知当事人到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和租赁房屋的有关事项,并需每周向驻地派出所报送登记房屋租赁的具体情况。
单位房管部门、物业公司如有租赁房屋行为也要及时向驻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房屋租赁情况,接受房屋租赁治安管理。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口;(2)不得将危险房屋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3)对出租的房屋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4)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5)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2)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3)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紧急情况下承租人应当积极消除隐患;(4)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5)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对违反《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1)非本地户籍人口不按规定进行登记、申领居住证的,处以警告,并可处50元罚款;(2)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居住证的,收缴居住证,处以每证200元罚款;(3)用人单位、经营业主或者学校不按本规定为非本地户籍人口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雇佣无居住证人员的,每发现一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太原市非本地户籍人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出租人不按本规定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口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4)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擅自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5)房屋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服务未定期将登记房屋租赁的具体情况报送公安派出所的,责令限期报送,并可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6)城中村村民将自建房屋按日出租,出租人未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网络系统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7)城中村村民将自建房屋按日出租,出租人与当地公安机关建立网络系统,但未及时准确传输居住人员登记信息的,责令停止出租,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