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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陕西省蒲城县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省市县三级政府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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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22: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廉政法制周刊 记者   林 勇      旭 东     雷 雨

  近日接到蒲城县煤矿职工举报,反映蒲城县国有煤矿被私人非法承包,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失业,生活无法保障。
  经过调查记者了解到:蒲城县煤炭局违反国家规定,把县上最大的国有煤矿非法承包给了个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这个承包人在煤矿技改期间还在疯狂开采,从而导致安全事故频发,死亡人数两年内达六人之多。
  蒲城县煤矿是八十年代国家投资3千多万元建成的,现被杨颖个人承包,存在以下问题:
  1. 国有煤矿非法承包给个人经营
  2. 技术改造期间依然顶风生产
  3. 安全事故频发,两年死亡6人,按照规定必须关闭,可一直没有关闭。
4. 偷税达6715万余元
      
10万vs3000万
投资三千万的国有煤矿被个人10万元承包

        据了解,蒲城县煤矿是八十年代国家投资3千多万元建成的,储煤量有1600多万吨,原有职工400多人。本世纪初,由于各种原因煤矿经营困难便承包给了个人经营,几经多人承包仍不景气。于是,在2003年县煤炭局以技术改造的名义,违规承包给了民间投资人杨颖。

         国务院1998年242号令《探矿权采矿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按照这个规定,国有煤矿明确是不能承包个人经营的。那么蒲城县煤炭局为什么还要这样顶风违规操作呢?这个国家投资3千多万建成的煤矿为什么能到一个个体老板手里去呢?


        为了还原事情的真相,
  记者找到了时任蒲城县煤炭工业管理局行业股股长张辉了解情况
  
        张辉:当时对这个事情我也不太清楚,只是听说,经局领导商量以后对社会进行招标
  记者:有没有相关招标的文件?
  张辉:具体这个事情我就不太清楚了
  既然是招标项目,竟然不清楚有没有相关文件。几经周折,记者终于见到了蒲城县煤矿矿井技术改造的承包合同。
  国务院1998年242号令《探矿权采矿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按照这个规定,国有煤矿明确是不能承包个人经营的。那么蒲城县煤炭局为什么还要这样顶风违规操作呢?
  
        记者找到了蒲城县煤矿现承包经营人杨颖
  
        杨颖:30万吨技改项目,所有投资由我投资,生产经营在县矿的监督下由我们进行生产经营。安全事故主要是县矿,县矿是法人。
  据了解蒲城县煤矿工业储煤量有1600多万吨,原有职工400多人。本世纪初,由于各种原因煤矿经营困难便承包给了个人经营,几经多人承包仍不景气。于是,在2003年县煤炭局以技术改造的名义,违规承包给了民间投资人杨颖。记者了解到由于蒲城县煤矿建矿较早原来主井的煤矿资源接近枯竭,所以在主井以西两公里之外需要建新的主井并扩大产量。由原来的年产15万吨增加到年产30万吨的规模。至于技术改造项目由杨颖出资1200万元来实施。按照合同约定,谁投资谁收益。煤矿的所有产权为蒲城县煤矿所有。那么他们之间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合作关系呢?
  

        记者找到了刚调来不久的现任矿长冯党军
  
        冯党军:合同是以前签订的,没有投产验收之前。当时说的是技改老系统,我印象是120万元每年,投产验收以后再说验收后的事。
  记者:120万矿上干什么用?
  冯党军:咱矿上主要是解决一部分职工的养老、统筹、医保、失业保险,还有一些职工的拖欠工资。现在阳光社会下,咱本着以人为本的观念,咱首先妥善要解决职工的稳定问题。
  矿长冯党军说承包人杨颖每年给矿上交120万元管理费用于职工的安置。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
  蒲城县煤矿职工甲:现在的矿长不管,他管不了。又没通过我们职代会,就把这包给人了,把我们煤田都给人了。
  蒲城县煤矿职工乙:你转他,他转给你,转到最后把小伙转成老汉了。现在再问他们就说:这以后有人解决呢。
  在承包合同中,记者注意到在监管费及缴纳方式上有这样的约定:乙方也就是承包人必须先向甲方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10万元,合同期满后,甲方如数退还乙方。合同的第二条约定:该井见煤后,从见煤的次月起,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监管费20万元。显然矿长冯党军所说的承包人杨颖每年给矿上交120万元的管理费并不是事实。从这个合同中不难看出,承包人只要当初向县煤矿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并且进行技术改造,就可以拿到一个国家投资3000多万元的煤矿25年的经营权。而且在这份合同中也没有提及有关职工利益的一个字。那么,杨颖是如何拿到这个煤矿的经营权的呢?
  

        记者找到了现任蒲城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的总工程师原任矿长原建奎
  

        记者:承包人具备哪些条件?承保县办煤矿?
  原建奎说:承包人在投资改造这一块所有投资都他的,你交10万风险抵押金你就可以搞这个工程
  记者:咱们当时考察他资质的时候他有什么样的资质?
  原建奎说:他有,他和银河公司合作着
  原建奎总工程师告诉记者要承包技术改造这一块杨颖要投资1200万元,这么大的一笔资金杨颖当时可能并没有这个实力,所以杨颖就先和县办煤矿在2003年12月30日签订了承包合同把煤矿这个资源拿到手,
  然后在2004年6月15日杨颖又于陕西银河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在这份合作协议中杨颖竟然把根本不属于他的蒲城县煤矿的事物和项目手续评估作价2000万元以此来和银河公司进行合作然后由银河公司出技术改造资金。
  原建奎说这说:这种行为是他个人行为,他说香港是他的他说,就是他自己的问题,银河公司是周瑜一样,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就这样,通过玩空手道承包人杨颖在当时并不具备实力的情况下得到了蒲城县办煤矿15万吨的技改项目
  原建奎说:我当时,我给你说我们这问题是啥因为我县矿当时搞技改决定让杨颖承包这块主要是局里决定。
  记者:你确定是局里定的不是矿上定的?
  原建奎说:是,局里推荐 矿上同意
  原建奎总工程师的话记者从蒲城县煤炭局领导办公会议的纪要上得到了证实,这份纪要显示,主井的承包人由局领导推荐煤炭局研究同意最终确定主井由杨颖承包。
  让记者感到更加奇怪的是在这份承包合同上还明确决定,煤矿所有权为甲方所有,乙方在技改中投入的固定资产全部为乙方所有,这也就是说,杨颖只需要花10万元的保证金,每年交20万元的管理费就享有了一个投资3千多万元的国有煤矿的经营权,而且承包期满后杨颖技改投入的固定资产还全部归他所有。
  作为一个小小县煤炭局局长的刘稳柱,不知哪来的胆量,竟敢置国家法令法规于不顾,既不经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也未经过任何形式的组织监督,自己推荐并决定将蒲城县国有煤矿,以超低的价格,承包给私企老板杨颖开采经营。倘若没有特别巨大利益的诱惑,他会冒那么大的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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