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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公安局对王腾云案启动刑事侦查程序是典型的滥用权力非法插手民间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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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5 13:2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盘水市公安局对王腾云案启动刑事侦查程序是典型的滥用权力非法插手民间经济纠纷

拖猫山煤矿与佳顺公司协议的核心内容是煤矿的股权转让合同。只要买卖双方按时、合理地履行了合同内容,就不构成诈骗。作为本案合同的卖方,只要按合同约定交付了煤

矿股权,应视为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股权转让后煤价下跌,属于市场风险范畴。公安机关是典型的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合同关系。

    六盘水市公安局2009年5月26日向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常委会出具的《关于王腾云涉嫌特大合同诈骗犯罪的情况报告》述称该局接受佳顺公司的报案时只收到了市招商引资局

、市外商投诉服务中心转呈的《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招商项目遭受巨款诈骗行为的函》,以及佳顺公司递交的关于王腾云、王乐贤等人转让威宁县拖猫山煤矿合同诈骗的举报材

料,材料称……王腾云……骗取佳顺公司资金4000余万元,但没有提及有王腾云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材料,这说明佳顺公司提交的举报材料纯属主观推断片面性报案材

料。该局经初查后也没有发现王腾云等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据。而该局之所以立案,也是仅凭佳顺公司有汇款3500万元给王腾云的事实,即武断王腾云有非法占有该

笔巨款的结论。由此可见,六盘水市公安局对王腾云等人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完全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

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

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

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六盘水市公安局要对王腾云等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必须要发现或者认为有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可进行,而本案现有证据充

分证明,六盘水市公安局既没有发现犯罪事实,也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主观性判断成立。

    为了达到挽回因市场因素导致的巨额投资损失的目的,佳顺公司在试图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挽回损失却连立案都不能的情况下,改以举报刑事犯罪追究王腾云等人法律责任

为手段。因为此案是公安机关违法立案管辖,佳顺公司负责人何东良向时任六盘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本案专案组组长的张压西先后行贿55万元人民币,被以受贿罪判

处有期徒刑11年。显然,本案是警方非法插手民间经济纠纷,且是在具体经办负责人收受巨额贿赂的情况下公然出卖权力的犯罪行为,因此而对王腾云等人的立案、侦查的程

序正当性及合法性理应遭到否定。

    行贿和受贿是共生关系,反腐败中光打击受贿而放纵行贿,不仅是有法不依,也是对腐败源头的放任。何东良为了谋求国家机关的不当干预而以55万元的代价行贿,属于

情节特别严重,已经符合刑法上的行贿犯罪构成,追究行贿人何东良罪责是反腐刑事诉讼的正当要义。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标准。作为案件的侦查机关和案件负责

人,六盘水市公安局已经因为受贿而失去了基本的正当性。该局对该案的侦查工作及因此获得的证据,已失去了公信力。尤为重要的是,六盘水市公安局负责此案的专案组组

长已因接受案件的高额贿赂被判刑,六盘水市公安局显然不再适合侦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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