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期货,吴英拿地也是一次失败。 2006年8月,吴英以刚成立的本色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了浙江博大置业名下博大世纪公园55%的股权,并付款2000万元。最终,由于吴英事发无力融资,该部分购房款被没收。 炒房是吴英的另一大投资去向。从2006年7月开始,吴英在湖北荆门、浙江诸暨、浙江东阳等地购买了价值3500万元左右的房产,尤以东阳和荆门两地最为集中。 当时,就有媒体援引本色的法律顾问朱卫红的话,“她询问我如何向东阳工行抵押贷款。她对金融什么都不懂,连承兑汇票可以贴息都不知道。” 4.吴英和她的7名资金“掮客” 吴英在庭审中承认,她向林卫平等人所借资金年回报率至少在50%以上,部分达到100%,到了后期资金链出现问题,甚至出现“3个月回报期”,即三个月的利息达100%,即使不算利滚利,年息也在400%以上。 正是在如此高额回报的诱使下,集资下线,从吴英处赚取差价。可将吴英的借贷资金进行拆解,分别形成了下述的塔式构架。显然,吴英是塔尖的人物。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金市检刑诉【2008】114号”起诉书指控,吴英集资“诈骗”的38985.5资金分别来源于如下11处(排除已归还本金或者本息,以发生借贷的时间为顺序): 2005年5月至2006年11月,从毛夏娣处实际“集资诈骗”762.5万元; 2005年8月至2006年11月,从周忠红处实际集资诈骗262.5万元; 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从杨卫江处实际“集资诈骗”1036万元; 2006年1月至9月,从龚益峰处实际“集资诈骗”387万元; 2006年1月至10月,从叶义生处实际“集资诈骗”315.5万元; 2006年1月至11月,从杨志昂处实际“集资诈骗”1135万元; 2006年3月至2007年1月,从林卫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2585万元; 2006年6月至11月,从杨卫陵处实际集资诈骗1202万元; 2006年8月15日,从蒋辛幸处实际“集资诈骗”250万元; 2006年10月,从任义勇处实际“集资诈骗”750万元; 2006年11月,从龚苏平处实际“集资诈骗”3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榜单中,被另案处理的林卫平、杨卫江、杨卫陵、杨志昂已经被东阳法院一审判决。与之同时被另案处理的榜单外人士还有杨军、徐玉兰、骆华梅,与前者同时被外界称之为吴英资金7“掮客”。 根据吴英本人在法庭上陈述,她在2005年左右开始进入借贷圈,杨军是其引路人,林卫平之前也不认识,也是杨军介绍。吴英否认自己给过杨军介绍费。 证人蒋秀萍是杨卫江的下线的下线,也就是吴英借贷链条上的第四层。其证言,以证明2006年六七月份时,其给朱启明450万元。 杨卫江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底,吴英经杨军介绍从其处借款600万元,应给杨军的介绍费24万元,从奔驰跑车的买卖中抵扣掉。 东阳市人民法院之前以非法集资罪判处他们一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这其中就包括借给吴英4.7亿元的林卫平。 林卫平是吴英案的关键人物,他原来的身份是义乌市文化局文化稽查中队长。林卫平,男,1968年8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在当地开有“小山宾馆”。 2006年3月,经人介绍,吴英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名向林卫平借款。首笔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支付时先扣除一个月利息60万元,实付440万元。 而林卫平借给吴英的钱,都是向社会非法集资得来。林卫平的借贷生态,揭示了当地这种借贷关系不仅仅是上下级黏合那么简单,而是盘根错节,层层交叠。 林卫平的链条是借贷人数最多的,有71人和1个单位。 林于2007年2月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根据一审判决书陈述,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1月,林卫平未经依法批准,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以借款、投资或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吴延飞、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等71人、1个单位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86,51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41,188万余元,支付利息6,996万余元。而林卫平吸存的资金并非完全借给吴英,同时还高息向陈镇等人放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