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饮酒后,心存侥幸,开车上路,迷糊中竟将车辆开入交警大队院内。最终当事人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5月27日,周某酒后驾车顺周村区站北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周村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路口处,左转弯进入事故处理科院内,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民警依法查纠。
经检测,被告周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6.48mg/100ml,已到达醉酒状态。6月15日,周村区检察院向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月29日,周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周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考虑到被告周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酒后驾驶危害大、代价高,轻则遭受经济损失,吊销驾照;重则构成犯罪,被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酒驾发生事故,致人重伤的,则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